仓储合同(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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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签发的一种有价证 券。 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 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 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 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 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 填发日期。 仓单具有以下的效力:①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保管 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即认定其按照 仓单记载的内容收到保管物。②表明保管物所有 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只要经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即可转移保管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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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存货的义务。 2.给付仓单的义务。 3.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 其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妥善保管义务。 5.容忍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请求对仓储 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时,保管人应予允许。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逾期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提 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保管期限届满后,存 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 以行使留置权。 2.如实说明义务。存货人在储存易燃、易爆、有 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 物品时,应该进行必要的说明。 3.按时提取存货的义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 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存货 人或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 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律对仓储合同有规定时,应适用其规定;法律 没有规定时,应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二、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储合同的主体须为特定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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