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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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及其防范问题[摘要]根据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中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作为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很少人会怀疑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然而,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不再像过去那样难以获得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使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对交易双方均隐藏着危机与风险。
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介绍,进而分析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提出买方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最终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买方风险;风险防范
一、绪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人怀疑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较为安全、可靠也是有保障的收汇方式,只要卖方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要付款。
到目前为止,全球进出口贸易85%以上使用信用证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也以信用证方式为主。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它的这种可靠性和安全性,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不再像过去那样难以获得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使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对交易双方均隐藏着危机与风险。
尤其是在这种付款方式下的买方,将很有可能受到来自卖方、承运方的欺诈,甚至卖方与承运方的合谋欺诈。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1]。
直到19世纪初,它才称之为“信用证”。
实际上它只是一种请求付款的信函。
到1933年,国际商会在维也纳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才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证形式。
同年《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本(简称UCP500)的出台,也进一步完善了现代意义的信用证。
根据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关键在于兑付,其有三种意思:第一,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第二,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第三,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简单而言,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2]。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之所以广泛、长时间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是因为它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从UCP600的表述来看,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撤销;2.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证行就必须付款,因此,信用证下提供的是银行信用;3.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是开证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契约,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文件,开证行及信用证当事人只根据信用证办事,不受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约束;4.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款的前提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合同项下货物的情况的好坏,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3]。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
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汇付、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三)信用证的流程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七个阶段: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中的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书中规定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第三阶段,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便发货;第四阶段,卖方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第五阶段,议付的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余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第七阶段,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4]。
详见下图:
这样一个操作流程,使得一国的卖方(出口商)在不了解另一国买方(进口商)的信用和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可以银行信用证做担保,在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发货。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因此,基于信用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才使得国际贸易能够方便、安全、高效进行。
三、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
信用证因其自身特点的优越性,使之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贸易结算方式。
尤其是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之后,信用证付款方式更是把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使得国际贸易高效便捷地进行。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在给买卖双方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和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漏洞与弊端,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例如,信用证欺诈,它是最为常见的,给当事人带来风险的手段,且形式多样。
在实务中,不法当事人不一定只单纯采用一种形式进行欺诈,往往是几种形式相结合。
为此,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主要会受到来自卖方、承运方,甚至卖方与承运方合谋欺诈的风险。
(一)卖方诈骗
卖方欺诈,表现为卖方以虚假单据骗款。
其最主要的手段是伪造或更改货物提单、有关单据,使得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事实上,卖方的货物属于伪劣产品或者是在数量、质量上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
具体在实务中,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形:
1.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
国际商会规定单证买卖的三种基本贸易单证:(1)卖方发票;(2)装船提单;(3)保险单,它们都是很容易被伪造的。
而且,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伪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卖方可能根本无货),因此,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2.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诈骗。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的以前的装船日期[5]。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
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等到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却仍须向银行偿还货款。
(2)及时申请冻结信用证并起诉
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收集到足以证明欺诈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程度之后,买方则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冻结或禁止欺诈方信用证项下的支付,以阻止其不法企图的实现。
同时,买方还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施压,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方。
(3)寻求多方支持
可以寻求法院帮助外,仲裁机构等多方力量的支持,也是事后买方处理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救济手段。
尤其是在买方审查并付款后才发现被欺诈了,这时他只能诉诸法院或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外,一些诸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专门机构,可以在得到买方事前的投保备案之后,如发现有欺诈,买方就可以将此问题交由这些专门的机构进行代理处理[10]。
这也是一个较好挽回损失的救济途径。
2.银行救济
银行的救济主要是行使它的拒付权,具体来讲,是指银行不再遵守基于长期实践中而形成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即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履行承兑付款责任,而不考虑主合同是否有效),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下,有条件的行使拒付权。
所以,这种银行行使拒付权的情形又被叫做银行履行“欺诈例外”原则[11。
]该原则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得到确立,即当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具有欺诈性时,开证银行可根据善意原则决定是否向受益人(卖方)付款[12]。
因此,当银行发现卖方所提供的单据不具有真实性时,银行应运用“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向卖方付款,以此来保障自己和买方的切身利益。
这样既符合诚信原则,有利于遏止信用证诈骗现象,也是对买方的一种有效补救。
3.其他救济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救济手段以外,以下两种救济途径买方也可以考虑借鉴。
(1)为标的物投保
买方为标的物投保,是买方自我保护的一条救济途径,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买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但是,这种救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交易成本,买方得权衡利弊得失作出选择。
(2)求助国际商账追收机构
一旦发生了诈骗,借助著名的国际商账追收机构也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所谓国际商账追收机构(International Debt Collection),是指通过与海外商账追收组织、律所、侦探公司等机构联系及合作合法的进行商账追收服务,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13]。
据统计,目前该机构对欠款立即进行追收的成功率高达98%,这对买方及时挽回损失有巨大的帮助。
五、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前景
基于前文对信用证付款方式列举的种种问题,不难看出,如今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安全性已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受p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有其自身独有的优势,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前文已详细地阐述了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所会面临的风险以及它们的防范措施,本文的最后部分仍想强调,要彻底避免风险的发生,最好的措施就是买卖双方及银行按规矩办事,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并且适当提高对于合作伙伴的警惕,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在交易前做好齐全的准备工作,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做到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此外,信用证欺诈(包括买卖双方、承运方)是一项国际性的欺诈活动,仅仅依靠个别经济主体及银行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是远远不足以抵制的。
它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方的齐心努力,为此,加强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信用证制度,才能最终实现信用证安全、高效的交易优势,避免信用证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1][4]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404,405.
[2]何家宝:.UCP600.国际商报,2007.
[3]刘文广,张晓明.国际贸易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6.
[5]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46.
[6][1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257.
[7]倪信琦.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广东金融,2005,(4):35.
[8]谢岚平.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与防范.时代经贸,2006,(11):88.
[9]马欢欢.买方的信用证欺诈及防范措施.金融证券,2006,(2):65.
[10]王芳.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以及防范措施.金融市场,2008,(2):77.
[11]田运银.国际贸易单证精讲.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231.
[12]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条B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