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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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中对涉外婚姻有关离婚问题进⾏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
(1)结婚条件,适⽤当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当事⼈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夫妻⼈⾝关系,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
(4)夫妻财产关系,当事⼈可以协议选择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
(5)⽗母⼦⼥⼈⾝、财产关系,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6)协议离婚,当事⼈可以协议选择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办理离婚⼿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7)诉讼离婚,适⽤法院地法律。
(8)收养的条件和⼿续,适⽤收养⼈和被收养⼈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适⽤收养时收养⼈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收养时被收养⼈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9)扶养,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权益的法律。
(10)监护,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权益的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回国要求⼈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回国要求⼈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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