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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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220千伏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作为恩施州22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凡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工程建设“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州总公司承担全州220千伏电网项目的建设任务,以满足州网内按国家规定程序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电力可靠送出和电网自身稳定运行要求。为建设坚强的恩施电网,进一步加强220千伏电网建设管理,提高电网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恩施州电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州总公司为项目法人的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其它电网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三条220千伏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州总公司招标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各设计投标单位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按限额设计原则编制投标文件。州总公司根据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拟定的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报价及设计取费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四条设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中标设计方案及报价进行限额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严格按照《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1994)和《架空送电线路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LJ—1995),全面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实际”的电力建设原则,大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初步设计凡是与设计中标方案和报价有出入的,设计单位必须提出书面说明。工程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投标报价限额。

第五条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并按规定的数量提交州总公司,由州总公司报省电力公司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初步设计审查完毕,省公司将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文件底稿复印件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进行设备清册、概算书修正和主设备招标书的编制工作,并于10日内向州总公司提供主要设备技术标书草稿。待设备定标后,设计单位即进行初步设计概算收口工作,并于10日内向省总公司基建部报送修编后的初步设计概算底稿。

第七条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公司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设计工作。设计图纸的交付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不得拖延。

第八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工代的管理,严格控制设计修改。凡重大设计修改(2万元以上),必须经工程项目总监理师签署意见,由州总公司报省公司审批。工程的设计修改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基本预备费的30%,否则,按设计合同追究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设计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州总公司负责本部电网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在22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立即着手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准备工作。与设计、监理单位联系,疏通地方关系,筹备工程所址评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初步设计审查后,应抓紧进行主设备、铁塔、导线、光缆的招标工作,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办理征地、租地等土地征用手续,及时完成拆迁、赔偿等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设计完成后,州总公司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招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电网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一旦开工,州总公司物资供应部要认真组织

好设备到货,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工程按期建成。

第十四条州总公司应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到各参建单位。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州总公司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控制工程造价,优化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精打细算,确保工程造价不突破批准概算。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州总公司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做好竣工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公司进行投产前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公司下达投产送电事宜。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投产后,州总公司应成立决算领导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州总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八条电网建设工程的达标投产工作由州总公司报请省公司进行预检和复检。

第十九条州总公司负责组织工程评优申报、工程项目后评估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代建管理

第二十条凡项目法人为州总公司的电网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州总公司将通过招标的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建设单位(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一旦确定,双方将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金额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州总公司将选择全过程代建或施工代建,全过程代建指州总公司只负责项目可研及核准批复,余下工作全部委托代建单位完成;施工代建指州总公司完成项目可研、核准、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后,将工程施工委托代建单位完成。

第二十二条工程代建过程中,业主将派驻工程管理人员,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以及对外协调工作。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代建合同,服从业主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等。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建设的达标、创优以及安全目标。

第五章监理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核准后由州总公司按发改委批复的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承接任务后应尽快成立现场工程监理部,并确保专业齐全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工程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并建立监理月报、工程简报、总监理工程师日志、监理工程师日志等制度。监理文件资料应随时整理、分卷存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完成归档。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负责从初步设计至工程竣工、达标投产的全过程监理,参加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招标和重要设备监造。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如因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质量事故,州总公司除全额扣除监理单位质保金外,还有权要求建立单位退还监理酬金的10%。

第二十八条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被州总公司接受并有实际效果,可按结余投资的实际金额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合理建议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州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电网建设项目由州总公司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时应严格执行《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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