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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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工信部安〔2013〕20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企业自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及审核。

第五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各市(州)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审工作,县(市、区)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审初审工作。

第六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用评分方式进行,分别依据《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 1)、《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2)。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或自评得分按照“实际得分/应得分满分×100”计算,得分80分(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七条民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民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民爆企业在组织考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死亡、3 人以上(含3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考评由考评组织单位邀请民爆行业安全专家,会同民爆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考评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第九条考评程序
(一)自评:民爆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必要时可以外聘行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别依据《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开展自查自评,自评达标后方具备考评条件。

(二)考评:组织单位对民爆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吉林省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表》(附件3)反馈至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达标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达标企业进行年审,以核查企业是否将安全水平保持在达标水平以上,年审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考评、年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考评未达标企业应按照考评结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组织考评,直至达标。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资格:
(一)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死亡、3 人以上(含3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过期的;
(四)有“四超”、“三违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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