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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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以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三)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四)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三)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四)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取得校车标牌;
(三)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四)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五)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吸毒记录;
(六)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七)无酗酒、暴力犯罪记录;
(八)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校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
(三)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一条校车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靠,上下学生。

第十二条校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和照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章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车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
(三)未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四)未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五)未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
(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章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附件二: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模板
附件三: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求
附件四:校车安全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以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三条管理原则
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职责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管部门职责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校车条件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校车标牌,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条件
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吸毒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暴力犯罪记录,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校车照管人员条件
校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校车行驶路线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一条校车停靠地点
校车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靠,上下学生。

第十二条校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校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和照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章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自查报告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车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责任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的责任
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具体内容省略)
附件二: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模板
(具体内容省略)
附件三: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求
(具体内容省略)
附件四:校车安全检查标准
(具体内容省略)
附件列表:
1. 附件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2. 附件二: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模板
3. 附件三: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求
4. 附件四:校车安全检查标准
违约行为罗列及认定:
1.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未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未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

3.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未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4.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未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5.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未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

6. 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名词及解释:
1. 校车安全管理:指对校车进行安全监管和管理的活动,包括校车安全制度的建立、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管理、校车安全检查等。

2. 校车:指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包括学校自备车辆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

3. 学校:指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4.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校车安全问题:在校车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学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问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 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管理: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学生是校车安全的主要受益者,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解决方法:
1.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2. 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3. 加强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5. 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适用场景:
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适用于校车安全监管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校车安全制度的建立、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管理、校车安全检查等。

旨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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