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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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开展和存在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工程办公室
执行主任王树茂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
当时由于“能源危机〞使兴旺国家企业的能源费用大幅度提高,因此受到巨大的冲击。
与此同时,许多技术开发商和设备供给商纷纷向企业推销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企业为面临许多疑惑:
本企业的节能潜力在哪里,到底有多少?
大量广告推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中,哪些是最适合本企业的?
如何制订节能规划、设计和实施节能工程?
节能工程所需的资金如何解决?
面临企业的这种需求,一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节能效劳公司〔在国际上简称为ESCO,目前在中国简称为EMCo〕出现了。
他们为客户提供一种全新的节能效劳模式━合同能源管理,为供客户提供系统节能效劳:能源效率诊断和节能潜力分析、节能工程可行性探究、工程设计、工程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工程的全过程效劳;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EMCo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
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
可见,对客户来说,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未来的节能效益进行节能投资,是一种多赢的市场机制,客户获得了节能效益, EMCo得到了盈利和开展,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环境效益。
1992~19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中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
该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中国有巨大的节能潜力,全社会存在着大量技术成熟、经济和环境效益都很好的节能工程,但
由于各种市场障碍,这些工程未能普遍实施。
为此,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屡次探讨如何促进节能工程普遍实施的问题。
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讨论,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致认为:中国正经历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刻社会变迁,原有方案经济时期的节能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节能工作的管理方式也应该随之改变。
总的说来,节能应该是两条腿走路: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投资及效劳融为一体的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
1996年,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工程?的支持下,北京、辽宁和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EMCo,拉开了在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
三家示范EMCo从1997年到2006年6月底,其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53个节能工程,投资总额达12.62亿元,通过实施这些工程,EMCo获得净收益4.2亿元,而客户的净收益那么是EMCo收益的8~10倍。
这些工程产生了良好的节能和环境效益:形成节能能力137万吨标准煤 /年。
三家示范公司的成功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000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资源司向全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
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
国内众多企业和从事节能的有识之士目睹了示范所展示出的成果,也认识了基于市场的可持续开展的节能新机制的开展前景。
他们受到示范成功经验的鼓舞和鼓励,纷纷投入到宣传、推广和实践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来。
实践说明, 在中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专业化的EMCo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工程,可以克服目前众多企业在实施节能工程时所遇到的障碍,诸如技术和方案选择、工程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
EMCo帮助企业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实施目前广泛存在于企业中、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工程;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受利益最大化驱使,会努力寻找客户实施节能工程,努力开发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投资市场,从而使自身不断开展壮大,最终将在中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效劳产业大军。
目前,EMCo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效劳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已有会员300多个;在2004年和2005年的两年间,节能效劳
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工程,投资总额超过16.7亿元,2006年投资总额近 20亿元。
我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许多重要的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推进我国节能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尽管如此,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我国节能效劳产业的开展仍然处于开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开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
〔1〕在现行的我国税收制度下EMCo的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效劳,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
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MCo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EMCo 与客户的节能效劳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这样,就把EMCo的效劳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标准,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效劳税的局部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o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 EMCo的效劳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
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o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o为客户实施节能工程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本来EMCo为客户出资做工程已承当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为EMCo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
〔2〕目前的信誉环境不利于EMCo的开展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良,无论是EMCo还是耗能企业〔EMCo 的客户〕,都存在这个问题。
企业疑心EMCo的承诺是否是真的;EMCo疑心客户能否能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当前的重要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降低EMCo和客户的履约风险。
〔3〕在现行的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o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工程
1992 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从而到达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效果。
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ESCO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方案〞〔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o不可能与政府机构分享节能效益,除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作出适当的决定,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与EMCo分享节能效益,或允许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政府机构的预算和采购。
〔4〕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融资
目前,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融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EMCo都属于中小企业,刚刚成立的EMCo在金融系统尚未建立信誉;节能工程不像一般的建设工程能形成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EMCo的业务;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o大量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设备和合同应收款〕留在客户企业〔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成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也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
在兴旺国家不存在这些问题,政府也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工程融资。
目前由?中国节能促进工程?的国际资金支持的?EMCo贷款担保方案?正在为EMCo的节能工程提供融资支持。
一个迫切的任务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根据节能工程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EMCo投资和节能工程融资创造有利环境。
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局部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工程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5〕节能效劳产业尚不标准
虽然有?中国节能促进工程?等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已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提供了珍贵的经验,但是EMCo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开展中的
产业,尚无成熟的行业标准,诸如效劳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标准等。
建立和完善这些标准可以防止目前鱼目混珠的状态。
这应该是EMCo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责。
〔6〕政府的节能基金应把EMCo纳入支持范围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节能基金仅限于支持一般企业的节能工程,还尚未把具有节能资金再造血功能和扩大节能再投资功能的EMCo列入其支持范围。
解决上述问题和障碍是当前推动节能效劳产业开展的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EMCo的行业协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