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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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 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条件为: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 拒绝或不予答复。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 定职责的案件
条件:相对人面临侵害,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 后果: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实现或给相对人造成人 身权、财产权的实际损害。


3.这些案件不限于只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合法利益, 如可以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他社会权利 等。

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 和法律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 不受理的理由:通例;体现国家主权;为了国家 利益。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 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都属 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具结悔过。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案件
从实践角度,法律应理解为广义;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明确规定,其他 不明确,应作更广解释;


主要表现:强行变更名称、改变企业性质;强行 联营、分立或兼并、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核定资 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强行签订、变更、解除合 同,非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干预、限制供销渠道, 撤换依法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等选聘的 领导人、法定代表人;强行定价,干预人事管理 权等。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 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 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体现法院对行政机关司法审查权的范围;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保护的范围;司法机关与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分工。



(二)抽象行政行为
理由: 与我国政治制度有关; 由权力机关解决比较合适; 相对人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北京学者熊伟将国家邮政局诉至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邮政基本资费 调整,损害了他本人以及广大农民的利益, 要求法院撤销调整资费的文件。北京市一 中院以诉讼对象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由未予立案。
3.《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二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 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 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包括公安、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具有双重职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检察机关监督。


刘某是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个体私营企业 主,证照齐全。2004年9月、2005年1月,分别收 购一辆报废洒水车和一辆报废东风卡车,卖车人 出具了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两台车先后被他 人买走,买主另购一些零件拼装使用。2005年3月 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 扣其卖车款33600元。刘某多次找到县公安局索要 正式收据,有关办案人员提醒刘某,再纠缠不休 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涉及人身权、 财产权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 其他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等。 2.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起诉的行政案 件,是《行政诉讼法》未予以列举的行政案件,即 属于《行政诉讼法》已列举的八种案件之外的行政 案件。
主要有三种情形: (1)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为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 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 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 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 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 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 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

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 科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 同时,张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省公 务员局作出录取其本人(第2)为西安市城改 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

1.《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 (1)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 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 定为最终裁决。

原告认为,被告限制C******号证的适用地域 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行 政许可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 师法》、《公证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 予以撤销。 同时,被告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5 元的行为,在中国目前找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并要求其返还款项。
法院判决: 原告张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公务员局依照法定程序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改 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当中, 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张 洋的诉讼请求。 总成绩排名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该 原告张洋要求判令被告作出录取其为西安市城改 职位报考条件, 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属于司法权范畴, 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 故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邱正仪,男,汉族,某地(属司法考试放 宽地区)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 职务:部长。 请求事项: 1、撤销被告限制我法律职业资格证(编号为 C***************)适用地域范围的具体行政行 为; 2、请求被告退还其收取的35元行政许可费用;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
对此,《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1 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 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 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 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Biblioteka Baidu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指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活动,还包括对工 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决 定。

《南方都市报》报道,因身高不足1.50米,A与 公务员资格失之交臂。但A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 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 “剥夺自己国家公务员资格”的深圳市人事局、 国税局告上法院。法院是以国家机关的人事任免 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为由不 受理此案的。

后因刘某不断上访,2006年6月3日,县公安局 将一份“XX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交给刘某, 没收金额为33600元,备注栏注明2005年3月12日 的暂扣款转为罚没款,收据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 没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2005年4月18日,县公安局还收缴了其中一个买主 的车辆,买主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刘某退赔了 购车款14800元。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 返还被罚没款33600元。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措施。 分针对人身的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如果相对人是因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所执行的具 体行政行为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以所执 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提起行政诉讼;如 果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执行错误,比如超范围划拨, 方可单独起诉执行行为。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需注意:
1、依法,解释为法律、法规; 2、相对人向民政部门提出了申请; 3、拒绝发给或未依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 数额、时限等发给;

4、相对人具备依法享有的条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法律法规未设定义务而行政机关要求; 2、相对人已依法履行,重复要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 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起诉人邱正仪提出的撤销被告限制其持有的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地域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涉及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邱正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违法法定程序;
4、行政机关要求超过了法律法规的种类、幅度 和方式等。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 件 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1、行政裁决案件 (1)人身侵权赔偿裁决。 (2)征收补偿裁决。 (3)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 (4)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二、受案范围的标准和方式 (一)受案范围的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立不能主观臆想, 同样要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 平的实际状况,它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2.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 的实际状况。 3.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 合的方式。
1.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 第2条。 2.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第12条。



3.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案的一系列具 体行政案件。第11条。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县公安局在刑事案 件侦查过程中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将刘某的暂扣 款33600元予以没收,行使的是刑事诉讼侦查职能, 是刑事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裁 定驳回刘某起诉。


(2)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 最终裁决。






2、部分行政确认 (1)身份确认。例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 认。 (2)法律关系确认。例如婚姻登记。 (3)法律事实确认。例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 护单位确认。 (4)资格确认。例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 历证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
4、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 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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