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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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冀价经费[2010]27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0]2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收费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附件一)规定。
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涉税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
定。
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纳税人开展纳税情况审核鉴证业务,由委托行政机关按应补税额支付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税务师事务所因委托方原因需去外地执行业务的,其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五、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为中文一式三份,需翻译为外文本可另收翻译费,翻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税务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方协商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应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七、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冀经价费字﹝2001﹞20号)同时废止。
附: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略)
二、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二
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