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腐败立法中的“阳光法案”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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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越南国内反腐败治理水平也在显著提升。

在“透明国际”180个观察国家的廉洁水平排序中,2020年越南尚处于104名不忍直视的“重度腐败”之列,2021年就跨过百名大关,位列第87位,2022年再次提升10名,到达新的高点第77名。

腐败是社会之顽疾,没有一个国家能根除腐败。

越南革新开放以来,预防和打击腐败呈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相互攻杀缠斗状态,立法工作走过了一波三折的迂回路线。

如今,历经近二十年,越南反腐败立法已渐成体系,信息公开与透明的阳光法案落地,遏制腐败上扬之势渐显,反腐败取得的成绩引起世人的普遍关注。

越南反腐败立法史
越南反腐败立法“元年”应上溯到2005年。

是年,越南完成了新世纪第一个五年计划,实现了8.4%的经济增长,工业全年产值更是喜人,较上一年增长17.2%,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产值增幅更大,达到24.1%。

越南人均GDP 已经攀升到640美元的水平,全国上下一派欣欣向荣之势。

而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这一立法工作起到加速作用。

腐败越来越在政治层面上被视为威胁越南国家生存及政治安全的“内部侵略”,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的防腐治腐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革新开放形势要求展开国际反腐合作。

为了兑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承诺,专门为反腐败立法已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2006年是越南新世纪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更是越南加入世贸组织的全球化之初始年,为反腐败专门立法也是越南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就是在这新旧更替、形势大好背景下,越南顺势推出了《反腐败法》。

可以看出,2005年《反腐败法》的出台是在内外联手推动下促成的,“做个样子给外人看”因素的存在,注定了2005年《反腐败法》真正起效还需等待时机成熟之时。

2005年的《反腐败法》是越南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立法方式治理贪污腐败,它的出台,为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创造了条件。

从2006年起,越南先后推出了实施细则及指南的三部反腐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从反腐行为主体责任的角度明确界定了各单位组织工作职责,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法规明确了新闻媒体及检举人的作用。

此后,很多腐败案件没有及时被职能部门发现,却被媒体送上审判台。

2005年越南的《反腐败法》是对过去立法成果的集成优化,是对1997年《刑法》、1998年《干部、公务员法》及《反浪费法》等法律的总结提纯。

这之后,《反腐败法》历经三次修订,分别在2007年、2012年和2019年完成。

从出台到现在的差不多二十年时间之内,出台加上三次修订,足见这一部法律始终处于高度“活跃”状态,再加上越南每两年一次的反腐倡议行动,使得这一部姗姗来迟的专门法律,获得较快的成长与完善。

正如前文所述,《反腐败法》的出台有外部诱因,只有内部刺激超越外部诱因之时,法律的磅礴之气才会吐露出来。

随着2009年从签署到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和制度运行机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越南反腐败成效的转机到2013年明显表现出来。

越南反腐败立法中的“阳光法案”之进程
│文
和静钧
阮春福于2023年1月17日辞去越南国家主席等职,他表示对防疫腐败负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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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越南成立了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由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对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反腐倡廉工作。

2016年1月,越共十二大召开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许多成果。

2013年到2020年阶段,共有13.1万名党员受到纪律处分。

自越共十二大以来,超过8.7万名干部及党员受到纪律处分。

自2013年起,越南全国审判机构对超过1.1万起腐败案进行起诉、调查、审理,其中1名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7名原委员、4名部长及副部长、7名高级将领受到刑事犯罪指控并被定罪判刑。

2020年12月12日,越南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总结工作会上,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指出,反腐败工作需要坚定的政治决心以及党的统一指导,将政治决心化为干部、党员、公务员和人民的实际行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各级政府、部门首长要在言行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反腐败工作。

阮富仲强调的“在言行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反腐败工作”,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诚实与反应灵敏的政府”建设目标一致。

“阳光法案”的推进
国际上把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的法律称为“阳光法”。

“阳光”一词的称呼来源于一位名叫路易斯·布兰代斯的著名法官之口,他在《别人的钱》一书中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

”在反腐败领域,除了公开诉讼等与刑事程序有关的“阳光法”之外,特定人群的财产持有状况的披露,被视为“阳光法”的重要内容。

最早实践财产状况“阳光法”的国家是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的纳税清单。

下至一般官员,上至首相的“私产及私人收入”这一黑洞,突然射入公众的目光,腐败官员惶惶不可终日。

而最早把财产申报列入立法内容中的是英国,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要求申报财产并解释财产变动的原因,如果正常合理收入来源解释不清增加的收入,就会被判定为非法收入,会被治罪。

这是第一部真正的“阳光法”,但财产申报与公示毕竟是两回事,英国这一法律的“阳光”成分终究有限。

“阳光法”越来越被视为是反腐制度运行机制中的利器,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阳光法”的负面作用。

芝加哥大学的迈克尔·吉尔伯特认为由于信息公开带来的压迫性,“阳光”反而会带来“公开”的腐败;另一方面,信息与交流之间连带关系,“阳光”反而为腐败带来更
多的信息支援。

但无论怎么样,各国都在探索着符合自己国情的“阳光法”。

越南于2010年建立干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基本没有实行。

直到2012年,新修订的《反腐败法》吸纳了这一内容,增加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的规定,才算开创了“阳光法”的立法实践。

新修订的《反腐败法》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进行公布,而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也需在选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2018年,越南国会再次修订了《反腐败法》(修订案),并从2019年7月开始实施。

新版《反腐败法》(修订案)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要求更为严格,内容更为具体。

比如,旧版只笼统规定“干部公职”需进行财产和收入申报,新版《反腐败法》扩大了申报对象范围并加以细化。

此外,也增加了财产和收入申报的种类,除了房产、土地和价值5000万越盾(约合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贵重金属、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海外资产,新法要求申报内容还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附着物等资产。

申报人若年内有财产和收入变动的,也要补充申报。

不过,这一新的“阳光法”,直到2021年才算是全面落实,这一修订案也被称为《反贪污腐败行政案》。

越南反腐败及社会治理获得长足进展,但腐败依然严重,治腐治贪工作依然在路上。

社会共识与社会动员是综合治理腐败的关键,检举人保护及分成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反腐运动的支持度与参与度。

阮富仲在谈及这场反腐运动时,常常将其比作“燃烧的熔炉”,“熔炉烧旺了,湿柴火扔进去也得燃烧”。

这说明,当整个社会都动员起来打击腐败时,反腐就能成功。

今年4月,越南公安部已经基本确定了多达40多人的官员名单,准备对他们以涉嫌参与防疫物资腐败案提起公诉。

这一越南史上最大的腐败案,即根据《反腐败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主管抗疫物资工作的最高官员即便不涉案,也因案在其职权中发生而遭解职走人。

《反腐败法》最新的贪污腐败处罚标准也引起世人的关注,其中规定,贪污金额在5000万越盾(约合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并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若贪污金额在10亿越盾(约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处以2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这一“严刑峻法”足令腐败人员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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