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投诉纠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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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投诉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科室内部秩序,规范投诉纠纷处理程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科室和谐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科室内部投诉纠纷的处理,包括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科室之间的投诉纠纷。
第三条科室投诉纠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科室投诉纠纷管理机构设有投诉委员会,由科室主任或者院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科室投诉纠纷涉及员工的处分、奖惩等事项,须经投诉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六条科室投诉纠纷管理机构制定的处理意见,应当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七条科室投诉纠纷管理机构负责对科室内部的投诉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制定合理、公正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科室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投诉的程序
第九条员工在科室内部发生投诉纠纷,应当首先向自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
第十条若员工在部门内的投诉未能得到解决,可向科室投诉委员会递交书面投诉。
第十一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投诉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在调查期间,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密相关信息,不作不当泄露。
第十三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若投诉人对科室投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向上级单位提交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进行复核,对处理意见进行检查、修改。
第三章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科室内部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若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可向科室投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听证、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复核期限内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纠纷的处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一条纠纷的处理意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章奖惩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科室内部的奖惩决定不服,可以向科室投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听证、调查。
第二十四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若申诉人对科室投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向上级单位提交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科室投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进行复核,对处理意见进行检查、修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科室投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