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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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物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以下简称《食物卫生法》)和《保健食物治理方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有用于在国内发卖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物:系指注解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物。
即合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标的食物。
功能成分:指保健食物中产生保健感化的组分。
食物标识:即平日所说的食物标签,包含食物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物的特点、感化、储存前提与刻日、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发卖包装:指发卖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位交付给花费者的食物包装。
重要展现版面:指花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轻易看到或展现面积最大年夜的别处,一样的食物发卖包装至少有一个别处可用作重要展现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重要展现版面”右侧的包装别处。
假如因包装设计缘故,紧接“重要展现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克不及知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物专用名称:注解保健食物的重要原料、产品物理形状、食物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物感化名称:在保健食物名称中,用于注解保健食物重要感化的名称部分。
保健感化声明短语:以短语情势,对保健感化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物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相符以下基来源差不多则:
保健食物名称、保健感化、功能成分、合适人群和保健食物赞成文号必须与卫生部揭橥的《保健食物赞成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明白,不得应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物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物或保健食物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类似或雷同。
不得以虚假、夸大或欺诈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物的保健感化,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物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物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法必须相符以下基来源差不多则:
保健食物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方法的规定标示于响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敷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物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能干、直不雅,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取比较色。
保健食物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稳固、持久,不得在流畅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重要文字,能够同时应用汉语拼音、少数平易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截了当的对应关系,并书写精确。
所应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年夜于响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取国度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物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方法》附件1(拜见保健食物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识要求)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法必须相符本《方法》附件1所规定的响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物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法不相符本《方法》者,按照《食物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说明。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