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监督监察检查规则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监察检查规则讲义
安全, 检查, 游乐设施,机构, 技术
(一)制定目的(二)制定依据
—-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推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
——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落实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四)概述
1.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定位。
(立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管理性事务6项)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
1。特点:
--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职责:检查单位和设备的数量;
—-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检查项目和方法;
——规定了检查的程序:查封扣押、下达指令书、告知和报告的范围。
2.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第2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另行规定)
3。检查类别(第3条)
——(一)全面检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检查项目见附表)。
-—(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三)区分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界定监察人员的责任,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减轻监察人员的责任。
(一)全面检查
A、检查数量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
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B、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C、设备数量要求
实行抽查方式,无论生产、使用单位,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生产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状况.
-—充装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包括两大方面
•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
•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参数、设备本体状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超级链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项目表)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A、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超级链接),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B、专项检查的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C、专项检查的数量、项目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超级链接)自行确定.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4.检查主体
——省级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市级局负责组织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
-—各级局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5.检查程序规定:
—-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
——现场检查
—-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
——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现场处罚
——整改复查等
——上报规定。
检查中的问题
(一)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