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PPT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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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查询企业信息不需要企业同意;向第三方提 供企业信息不需要企业同意。
《条例》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 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 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 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 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万元以下的罚
5.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款。
理部门或者其则
征信业务违规行为(41)
罚则
6.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 ,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事先: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到征信机构前。 2.按项告知:发生一项,告知一项。 3.告知的方式:信函、短信、电话、邮件等。 4.不要求“告知到”,要留下履职记录。 5.在授权书中约定:“客户发生不良信息以后,商业银
行有权报送到征信机构”,不能免除告知义务。 6.事先告知与报数规则之间的冲突。
《条例》第16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 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备注:这份授权书不是范本,仅作为案例供讨论使用。
违规行为及罚则
征信业务违规行为(40)
罚则
1.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对单位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
2.因过失泄露信息
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
3.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 管人员和其他
的信贷信息
直接责任人员
4.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 处1万元以上10
《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 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1.知情权。 2.提前告知的作用:异议权;更正权;督促履约;
提高数据质量。
《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 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1. 同意权。 2. 采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 3. 同意的形式:手写签名、盖章和电子签名。 4. 采集和对外提供企业高管履职信息不需要经本人
同意。
《条例》第13条
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
信息提供者
在征信活动中,采集个人 信息应当经过本人同意。
《条例》第14条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 、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条例》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 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部门的有关规定。
1.信息跨境流动。 2.向境外提供信息要审慎。
《条例》第25条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 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 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1.关于证券、保险机构提供、查询信用信息的规定。
《条例》第31条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 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条例》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关于授权书的提示
1.需要取得信息主体授权的事项(向征信中心) (1)查询个人信贷信息 (2)查询企业信贷信息 (3)报送个人信贷信息 (4)报送企业信贷信息 2.对个人和企业信贷信息的查询和报送都必须采取
书面授权的形式。 3.一个查询主体对应一份授权书,不能在一份授权
书中让多个独立的主体获得查询授权。 4.查询个人信息必须约定用途。
关于授权书的提示
11.在授权书中,就提供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的事
项进行约定不能免除告知的义务。 12.可以在一份授权书中取得信息主体对查询、报送
信贷信息的授权。 13.在授权书中约定,向第三方提供从征信机构获取
的信息,要逐个写清楚第三方的名称,并且要写清 楚第三方使用信息的用途。 14.授权书的制作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内控管理的 需要。
1.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管理。 2. 权限控制:一般采取在最低限度内向内部人员赋予查询权
限的原则。
《条例》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1.保障信息准确性的义务。 2.信息产品仅供参考。 3.不要把拒贷的原因都推给信用报告。
息主体的同意。
《条例》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 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 、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 的企业信息。
1. 鼓励企业信息公开、透明。 2. 比较:除企业信贷信息以外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 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 人的信用报告。
1.知情权。 2.企业没有免费查询的权利。 3.两次以外的收费: • 社会征信机构,自行确定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发改委确定
《条例》第18条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 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 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由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派出机构对 单位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 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规行为及罚则
征信业务违规行为(42)
罚则
7.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由国务院征信
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 业监督管理部
用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 门或者其派出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 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 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 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1.信用记录的修复权;陈述和表达权。 2.起算点: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 3.信息主体可以作出说明。
《条例》第17条
1.信息主体的救济权:异议权;投诉权;起诉权。
《条例》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 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 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要接受人民银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1.知情权。 2.信息主体本人书面授权。 3.一个查询主体对应一份授权书,不能再一份授权书中
让多个独立的主体获得查询授权。 4.约定用途:主营业务;主合同目的;控制风险;不能
用兜底条款。 5.约定使用期限。 6.征信机构有审查义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 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 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 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 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 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同意和告知
要求商业银行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事项
1.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贷信息 2. 向征信机构查询企业信贷信息 3. 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贷信息 4. 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贷信息 5. 向其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贷信息。
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的事项
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 息主体本人。
《条例》不再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限定在《个人 办法》所列举的范围内,而是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条例》第19条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 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 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1. 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2. 提示义务:对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的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 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 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 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1.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国际惯例;与信用无关。 2.限制采集个人财产信息:告知后果;书面同意。 3.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流动的平衡。
《条例》第25条
《条例》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 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 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重后果的。
机构对单位处2
8.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万元以上20万
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 ;对个人处1万
2.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信贷 信息,都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条例》第30条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行监管。
《条例》第28条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 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 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的信息。
1.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和企业信贷 信息,都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征信活动中的主体
征信机构
信息提供者
信息主体
信息使用者者
商业银行在征信活动中的角色
信息主体
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
(社会征信机构)
信贷信息
商业银行
信息使用者 信息提供者
《条例》第13条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 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 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条例》第29条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 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 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 供者的规定。
1.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提供信贷数据的法定义务。
关于授权书的提示
5.把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不属于约定的用途。 6.约定用途的范围通常和实现主合同的目的相关。 7.约定用途不能用兜底条款。 8.要约定使用信息的期限,通常为业务存续期间。 9.格式合同中应当对免除、限制格式合同提供者责
任的条款作出提示,并按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说 明。 10.在授权书中约定向多个机构提供信贷信息的,必 须逐一、明确地列举各个机构的法定名称。
条款进行提示。 3. 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条款。
《条例》第20条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 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 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 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1.知情权、控制权。 2.不超出约定的用途。 3.不能扩大信息使用主体的范围。 4.不禁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应事先取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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