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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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类型作出了规定,合同依据不同的民事⾏为,有不同的类型,例如租赁房屋时,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有些合同是属于格式合同,那么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为了与不特定多数⼈订⽴合同重复使⽤⽽单⽅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不允许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并⾮⼀⽅提出、交给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

⼀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这⼀地位,⽽是给了对⽅谈判的机会,对⽅在事实上拥有订⽴和不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签订合同的⽅式、⽅法有重要关系
⼀⽅在订⽴合同过程中不与对⽅进⾏任何谈判,仅向对⽅出⽰合同⽂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提供给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德国《⼀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双⽅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合同⼀⽅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起草、印制,要求当事⼈在交易中统⼀采⽤的合同,如⽬前⼴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使⽤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只能作⼀般合同处理。

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发展商和某⼀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发展商只是⼀⽅当事⼈,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本⼀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愿,⽽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施以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当然,格式条款由⼀⽅当事⼈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问题进⾏的解答,识别格式合同条款的⽅法主要是合同的条款都是⼀样的,由合同⼀⽅进⾏起草、印制,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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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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