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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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范文
(一)为规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

(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____号)执行。

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污染等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合作煤矿。

第四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同时要充分考虑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注重科学、合理、灵活的处理方法。

第二章报告制度
第六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事故和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2. 煤矿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报告事故和事件的初步情况。

3.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应对报告进行核实和确认,同时抽调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评估。

4.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协调组织受灾地区的紧急救援工作。

5. 煤矿企业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事故和事件的情况,及时发布事故和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理进展。

第七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 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严重程度。

2. 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影响等情况。

3. 现场救援和处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4.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的指导和支持情况。

5. 事故和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章处理制度
第八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煤矿企业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事故和事件的原因和责任。

2. 煤矿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和事件处理,包括救援被困人员、修复设备和减少环境影响等。

3. 煤矿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报告事故和事件的处理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沟通和协调。

4.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应对事故和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和事件的处理情况,协调组织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九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应注重以下原则:
1. 确保人员安全第一,尽快救援被困人员。

2. 合理调配救援资源,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3.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4. 尊重事实真相,不掩盖事故和事件的真实情况。

5. 注重事故和事件的防范和处理经验总结,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和报告:
1. 煤矿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报告事故和事件的处理结果。

2.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应向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和事件的处理结果。

3. 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事故和事件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监督和评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煤矿企业应自行开展事故和事件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2.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应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 地方政府应组织专家对事故和事件的监督和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二条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监督和评估结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和报告:
1. 煤矿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报告事故和事件的监督和评估结果。

2.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父公司应向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和事件的监督和评估结果。

3. 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事故和事件的监督和评估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罚和惩戒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方案,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的建设。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父公司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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