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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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重复的起诉。
有些仲裁裁决不合适的话,其实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也得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行。
一、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规定哪些仲裁裁决可以不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没有什么异议的话,就应该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针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所引发的争议,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话,也一定会明确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所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再另行做其他的准备工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