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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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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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6〕5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危险废物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市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一)省环保厅审批事项
1.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利用废氯化汞触媒;再生、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或处置、利用废铅酸蓄电
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

5.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流动式处置项目,不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油气开采企业应严格依法落实废弃钻井泥浆的污染防治责任,环保部门应严格监管。

(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事项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批事项。

4.危险废物跨设区市转移审批事项。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一)优化审批流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对本部门承担的审批审查事项,分事项编制行政许可审批审查指南,明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制定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建立固体废物行政审批集体审查制度,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同时全面公开固废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信息,公布咨询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环评审查。

凡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和数量,分析和预测危险废物从产生直至最终处置全过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及管理的措施。

严格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准入。

凡经营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对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规模、利用或处置方式、工艺及等进行分析,提出管理措施及要求。

流动式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工作衔接。

依照《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46号)精神,加强许可证审查与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颁发)工作之间的有效衔接。

项目建成后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以满足验收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在审核后以公函形式予以准许并明确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应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排污许可证颁发)同步进行。

(四)提高技术审查支撑能力。

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审关。

健全各级环保部门固体废物技术审查专家库,强化对专家队伍的管理。

重大审批事项委托专家组负责资料及现场技术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强化技术支撑,提高审核水平。

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体系建设。

依托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和危险废物管理电子台账,逐步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化动态监管。

三、加强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
(一)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责任。

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精细化要求,继续组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专项核查,严格核定产废种类和基数,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

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环保管理制度。

督促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

(二)落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标准规范,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加快实施现有处置设施的改造提升,淘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范化管理指标达标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结果在危险废物经营、审批管理中的运用,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

推进处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自建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按年度公开危险废物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情况。

(三)加强危险废物重点源监管。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有关要求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各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重点源名单进行更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更新名单报送省环保厅。

列入重点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有关要求,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

(四)完善转移制度,强化过程监管。

各市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申请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意见征询制度和现场核查制度,凡未经移入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实施转移。

针对产废单位及转移批次较多的市(区),可探索实行接收单位月(季度)转移计划审核制度。

跨市转移意见征询具体管理制度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各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包括转入、转出)时,应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制度。

对转出事项现场核实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对转入事项现场核实接收单位库存量及生产现状,并出具《陕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事项现场核查意见表》。

省厅委托各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四、强化危险废物执法检查
(一)严格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

将危险废物处置纳入环境综合执法,加强日常检
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环保信用与银行征信挂钩、舆论监督等手段,严厉打击倾倒危险废物、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高限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抓住管理中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开展对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核实以及转移处置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危害大、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力度。

开展各市(区)“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督查考核工作,对核查过程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年度限期督办,并开展阶段性三年回头望和终期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通报至各市(区)人民政府。

同时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运用,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精细化及全过程管理水平。

(三)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

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以及其他调查结果,结合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预警机制和强制性安全处置机制、推动工业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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