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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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者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立案,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的、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
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等。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