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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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九⼗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五条 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夫妻共有
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是⼯资、奖⾦;⼆是⽣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例如,夫妻双⽅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致的意见。
夫妻⼀⽅明知另⼀⽅处分财产⽽未作否定表⽰的,视为同意。
(⼆)家庭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概⾔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和所得。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财产、成年⼦⼥个⼈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所有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所有的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1)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第⼆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某⼀共有⼈死亡,财产继承开始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作为遗产继承,⽽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
(2)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条规
定:“个⼈独资企业投资⼈在申请企业设⽴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个⼈独资企业登记办法》第⼗条规定:“个⼈独资企业投资⼈以个⼈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出资的,应当在设⽴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3)⼈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第三⼗五条第⼀款中关于‘以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以个⼈财产出资的,以合伙⼈的个⼈财产承担;合伙⼈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以个⼈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于其家庭成员⽣活的,应先以合伙⼈的个⼈财产承担,不⾜部分以合伙⼈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千⼀百五⼗⼀条规定:“继承⼈有数⼈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所谓“公同共有”即我们所说的“共同共有”。
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四)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
我国内地很多学者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归⼊共同共有的“合伙”认为是按份共有。
经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六⼗⼋条规定:各合伙⼈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全体之公同共有。
第六百⼋⼗⼆条第⼀款规定:合伙⼈于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合伙财产之分析。
第六百⼋⼗三条规定:合伙⼈⾮经他合伙⼈全体同意,不得将⾃⼰之股份转让于第三⼈。
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看,其对合伙财产的规定符合共同共有的某些特征,⾸先是共同管理,个⼈不得处分,其次是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得分割共有财产。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理由是:⾸先,共同共有是不能划分份额的,⽽在合伙财产中,实际是按投资⽐例划分份额。
其次,按份共有是按照⾃⼰的份额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合伙⼈对收益的分配主要也是以投资⽐例确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七⼗七条第⼀款规定:分配损益之成数,未经约定者,按照各合伙⼈出资额之⽐例定之。
反观,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收益则是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
因此,“合伙财产”是归⼈按份共有,还是归⼊共同共有,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