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纪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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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纪信访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涉纪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检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涉纪信访工作,是指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进行受理、办理、反馈等活动。

(三)涉纪信访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信访举报受理
(一)涉纪信访举报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来信来访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举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四)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信访举报办理
(一)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信访举报,应当交由有关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工作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访举报反馈
(一)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意见应当真实、准确、具体。

(二)对匿名举报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确有需要反馈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举报人提出重复举报的,不再重复反馈。

五、纪律与责任
(一)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单位等信息。

(二)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款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纪检监察机关。

涉纪信访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涉纪信访工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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