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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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领导任命。
第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是其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遵守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或擅自调整参数。
第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维修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不得私自外借或转让。
第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定期清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长期不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并妥善保存。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应进行统一管理,按照需求和性能的要求进行选择。
第十七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经过上级主管领导的审批。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九条对于进入实验室的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台账登记,并及时报备到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期限已到或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报备到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需经常保持干燥、防尘、防潮和防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护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需每年进行保养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于多功能的仪器设备,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擅自操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密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措施,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机密。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进行相应的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参数。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并进行相应的清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过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条对于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一条对于故障或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期限已到或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安装在固定的场所,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要详细、准确,并做好相应的保存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要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由维修部门负责,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维修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维修和保养计划,并确保按时完成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八条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清洁、校准、调整和更换易损件等。
第三十九条维修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时,应将维修情况和维修结果做好记录,并报告给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经过维修和保养的仪器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和试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四十二条对于长期不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十三条维修部门应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被修复和维修过的仪器设备应进行防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清洁和保管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清洁工作要做到及时、彻底,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使用过的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清洗和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四十七条对于易损件的保养和更换工作要及时,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要做到安全、稳定,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使用过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的分类存放,并做好相应的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员应对其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借、调拨和转让必须经过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五十二条对于外借、调拨和转让的仪器设备,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归还必须经过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五十四条对于借用和归还的仪器设备,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六章外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对于外聘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
第五十六条外聘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外聘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由主管领导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