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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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操解读
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禁止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协商解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个人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优先选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要点管控:试用期约定必须合法有效,录用条件约定明确且书面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证据必须确凿有效,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在试用期期满日前履行完毕。
8、操作规范:认真参考如下建议,严谨规范操作保留证据
(1)建立劳动关系,即时订立劳动合同;
(2)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确保其有效;
(3)双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录用条件书》;
(4)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试用期考核规章;
(5)在有效试用期内分阶段实行多次考核;
(6)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考核结果;
(7)确保考核结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匹配;
(8)有独立工会组织的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9)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向劳动者送达说明;
(10)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应保存两年以上。
9、依据转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科学设计《录用条件书》的约定情形,如果,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均已纳入
《录用条件书》内的。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便极有可能成为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性法律依据。
10、期限中止:试用期中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试用期的定义源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依据试用期的定义来讲,试用期应当确保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事实存在,以便实现试用期定义的目的。
在疫情期间,人社部和各省文件均有相关的明确意见,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试用期可以中止。
实操中,也会经常遇到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试用期中止的事由及期限。
11、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承担赔偿金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