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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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管理上报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影像学检查,并建议做痰检。
二、发现确诊或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在传染病登记簿登记,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好病人的健康促进工作,及时将病人转至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
三、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审核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四、影像科、检验科检查结果是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在做好传染病登记的同时,电话通知公共卫生科,并将其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开单医生,开单医生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报告公共卫生科。
五、疑难、重症和耐药结核病人须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
六、结核病门诊医生对于转诊来的患者要保存其带来的转诊单并在结核病专网中完善病人资料。
七、公共卫生科每年最少组织一次院内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每月检查考核结核病疫情登记报告情况。
八、肺结核专报填报率达到100%、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诊疗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