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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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和《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社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由联社统一办理会计决算,依据利润分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
第三条联社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银监部门、人民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稽核部门真实性检查。
每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联社组织实施。
第二章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条根据年度决算文件精神,努力增收节支,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核实损益,提足拨备,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第五条联社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挂账,再将剩余利润额按规定比例实行利润分配。
第三章利润分配方案
第六条联社实现的利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免税申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农信社属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县之一,因此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政策,每年底重点做好免征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根据省联社的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计提比例可依据上级年终决算文件而变化):
1、提取盈余公积10%;
2、提取公益金5--10%;
3、按5%的比例提取在职职工劳动分红;
4、提取一般准备:计提比例由各联社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5、按股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分配红利。
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金额在未分配利润中反映。
第八条股金红利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股金红利分配不分社会自然人股和内部职工股,不分资格股和投资股,一律按所持股份余额比例分配红利。
分配标准必须统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入股社员和广大群众监督。
第九条联社应根据会计核算法规和年度会计决算文件规定,结合本县联社实际制定每年度股金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当年百元股金年收益率(含个人所得税),经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审议并提交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社员股金红利以现金方式兑付,采取电视播报、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广大入股社员(股东)自方案公布之日起,在2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股金证及印章到所入股的单位领取股金红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ⅩⅩ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