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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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开展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依法开展,科学管理。
3.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4. 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项目环评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条环评程序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第六条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铁路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水资源等方面的可能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保护措施的落实
铁路建设项目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破坏。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
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减少对周边水源和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环境监测
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项目周边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铁路建设项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铁路建设项目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减轻危害,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损害赔偿
对于因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破坏或污染造成的损害,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对于没有在本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
参考资料
1. 环境保护法
2.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