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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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财产税在地方财政中所占比例偏低
财产税不但有调节贫富差距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功能,而且还能有效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财产税在地方财政中一直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在地方税收中更是首屈一指,例如,从1990年-2005年,加拿大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比重的平均值为84.92%,日本在同期的这一比重也在70%以上,而澳大利亚的地方税收几乎全部为财产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其财产税收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从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也平均在30%以上[4]。而在我国,2010年财产税收入8426.3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72959.43亿元,地方税收收入为35448亿元,可以计算得出,我国财产税收占地方税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2010年也才分别只有23.77%和11.5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区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偏低,没有体现出在地方财政中的主体地位。
2.3.1 应税财产种类少且税基过窄
首先,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为个别财产税,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虽然不少,但都是些小税种,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小,不能与商品税、所得税一起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另外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无偿转移财产缺乏相应的税种调节。其次,个别财产税的税基过窄。以房产税为例,虽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8年最新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但调整的重点只是合并了内外两套不统一的税制,在课征范围方面,仍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和出租性房屋,对于以上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自主性房屋则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也同样不征收房产税,广大农村地区的各种类型的房屋更不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列,这就使房产税的税源大为减少,同时助长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也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虽然政府一次性取得了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但却失去了一个长期的税源。
2.2 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
从整个税收体系来看,我国的财产税还处于边缘的地位,远没有流转税和所得税受重视。这首先是从税收的绝对量上看出来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相关数据整理可得,2010年,财产税、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收额分别为8426.34亿元、17679.96亿元和38267.13亿元。此外,财产税并没有与所得税很好地配合从而有效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由工资和薪金贡献的数额为2659.99亿元,比重高达54.97%,财产税收也很低,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在财产税体系内部,早已写入税法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还迟迟没有开征,而在《世界税收概览1990》所列举的98个国家和地区中,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为56个,开征率超过一半,接近60%。而且在大部分国家,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赠与税也都是同时进行的。
虽然当前财产税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还处于辅助地位,税收额也无法同流转税和所得税相比,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财产税收入也在高速增长(见表1数据)。
表1:我国历年财产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亿元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土地增值税
140.02
231.32
403.1
537.1
719.43
24.02
契税
735.14
867.67
1206.25
1307.18
1734.99
2464.8
房产税
435.9
515.18
575.46
680.4
803.64
894.06
续表1
车辆购置税
557.62
687.51
876.9
989.75
1163.17
1792.03
合计
2200.56
2715.39
3718.6
4740.68
6076.25
8426.34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数据整理而得
2.3 我国财产税制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进入新世纪以后,财产税收入总量逐步提高,而且增幅明显,这些都是令人欣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财产税制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3 财产税制的部分设计落后于经济形势
我国现行的大部分财产税种都是上世纪中后期制定的,并没有完全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已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按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例规定,房产税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其计征依据来看,就显得极其不合理。条例规定,采用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由于房价在不断升值且幅度很大,导致房产现值已是原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就造成了新房与旧房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及税款的大量流失[5]。
1276.67
城镇土地使用税
137.33
176.89
385.49
816.95
920.97
1004.01
耕地占用税
141.85
171.12
185.04
313.97
632.99
888.34
车船税
38.89
49.96
68.16
74.91
77.36
82.41
船舶吨位税
13.71
15.74
18.2
20.42
23.7
财产税 毕业论文
D
第1章 前言财产税是最古老税收体系,也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税收体系,曾长期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体税种,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起过极其重要的用。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税的主体地位逐渐被商品税和所得税替代,但它仍然不失为现代税制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筹集地方政府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等方面,具有其它税系无法取代的作用[1]。
第四,财产税税源分散增加了征管的难度。财产税易漏难征,集中体现在对事业单位、村委和个人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及对农用货车、摩托车征收车船税方面。这部分纳税人主动缴税意识差,委托代征也不理想,税务部门一般采取集中清理征收,但与征得的税款相比,征收成本高,征管风险大,征收效果差,这部分财产税逐渐成为征管盲区[6]。
在这种背景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代财产税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希望在借鉴国内外财产税研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我国财产税现状、国外财产税成熟模式和财产税改革经验,探讨中国财产税改革的方案设想及影响,以期完善中国的税收体系,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由现行财产税向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的转变。
动产保有税-车船税
财产保有税房产税
不动产保有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产税耕地占用税
财产无偿转让税遗产税
财产转让税赠与税
财产有偿转让税契税
土地增值税
图1:我国的财产税体系
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构成。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车船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订立的契约,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3]。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对于财产课税体系建设重视不够,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财产税体系很不完善,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问题,如敏感的房地产市场、持续高值的基尼系数、陷入困境的地方财政以及亟需鼓励发展的慈善事业等等,成为政界、学术界、房地产商、媒体及普通百姓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改革财产税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尽快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己成为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我国正在稳步推进物业税,表明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列入了中央政府决策的议事日程。2006年12月29日和31日国务院相继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又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产税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房产税并不是传说中的物业税,而且两地房产税政策设计的“不温不火,先天不足”,1%左右的税率过低,抑制住房投机炒作效果甚微。截至2011年4月27日,上海市税务机关共受理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税认定18960件,开具认定通知书10930份,被认定为应征税的住房有2306套,业内人士称占今年一季度房产交易的5%,媒体披露,目前只有20笔应征房产税已经缴纳。重庆方面,有关部门已经完成对3400多套独栋商品房住宅的清理,6月份将把征税通知发放到户。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透露,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独栋别墅等高端物业,征收面不到10%。截止目前,重庆市已入库房产税试点征收的税额也仅有几十万。
第二,在税率设置方面也不科学。必须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造成了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局面,但我国的房产税无论是采取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统一的税率,并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及人们的实际负担能力。再加上政府无权自行调节当地税率,造成了税负不合理的状况。
第三,在与房产开发相关的契税征收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开发商在土地一级或二级市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时,税务部门就对土地出让金征收5.5%的营业税和3%~5%的契税,当房屋建成销售时开发商再次以出让金作为基数缴纳5.5%的营业税和相应契税。
第3章 财产税的国际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财产税制在发达国家日趋成熟。许多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财产税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税制改革,税制设计以趋近成熟和完善。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本文选取了美国和韩国这两个典型国家作为借鉴对象。
现如今,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增值税扩围”和“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理念,而且已被相关部门纳入“十二五”规划,这意味着增值税将覆盖营业税征收范围,成为贯穿工、商、服务业的税种,同时营业税将取消。“扩围”后的增值税如果依然由国税机关征管,地税几乎被边缘化了。增值税的“扩围”和财政体制的调整是需要同时进行的,否则增值税“扩围”造成地方的收入减少,如果不能同时进行“扩围”和财政体制的调整,势必会明显减少地方税收与财政收入。这样一来,就把财产税摆到了一个关键的位置,以财产税改革为契机来弥补税制调整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税收的减少量,提高财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甚至可以使财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2章 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财产税体系的界定
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本文界定的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所课征的一类税的总称,与流转税、所得税共同构成现代税制中的三大课税体系。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收入征税。现阶段,国内外大量相关文献所讨论的财产课税税种庞杂,对于财产税体系的理解和界定并未达成共识。总体看来,有狭义的财产税体系和广义的财产税体系。
狭义的财产税体系:一般仅指财产保有税,是指对自然人或法人所保有的财产进行课征的税收,如土地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等。广义的财产税体系:不仅包括财产保有税,还包括财产转让税。财产转让税是指对财产进行转让时课征的税收,分为财产有偿转让税和财产无偿转让税[2]。
本文界定的财产税体系为财产保有税和财产转让税,对中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的界定见图1,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及待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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