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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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指导和推进基层分级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诊疗制度
1. 基层首诊: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
生室等)进行首诊,由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和处理。

2. 双向转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
机构,上级医疗机构可以将患者转诊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 急危重症抢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对于急危重症
患者,应当立即进行抢救,必要时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4. 慢性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负责慢性患者的健康管理,提供定期随访、药物调整、健康教育等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转诊服务。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负责患者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
当及时将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上级医疗机构职责
1.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 specialized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ervices for serious and complex diseases.
2.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并对其进行进一步诊断
和治疗。

3.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4.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利益共享机制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服务量和质量等因素,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3.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转诊患者的人数和治疗效果等因素,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的奖励。

六、考核与评价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分级诊疗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分级诊疗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 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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