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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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30
•【字号】白府办[2009]67号
•【施行日期】2009.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解决企业工资历
史拖欠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府办[2009]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厂矿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劳局制定的《白沙县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白沙县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检查的通知》(琼府办函[2009]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琼府办函[2009]121号)精神,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解决2006年年
底前国有企业(不含已关闭、破产、改制完成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解决陈欠,遏制新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二、认定标准
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工资外科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职工在放假或下岗、生产、经营停止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2009年5月30日-2009年6月15日)。

此阶段成立白沙县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以及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摸清企业历史拖欠工资情况。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16日-2009年8月30日)。

此阶段在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督促其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定期对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
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督促相应债务人履行分期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引导其主管部门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各类企业经营者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对全县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不予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县政府成立了县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联席会议。

其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陈鸿亮(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张小军(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李琼春(县政府办副主任)
潘在武(县人劳局局长)
欧冠荣(县财政局局长)
符加伦(县建设局局长)
陈巨雄(县国资办主任)
符会从(县农业局局长)
罗人雍(县水务局局长)
王秀玺(县商务局局长)
王文(县国土局局长)
林斯胜(县监察局局长)
吴强(县司法局局长)
黄汉浩(白沙工商局局长)
王明秀(县总工会主席)
王丽香(县人劳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由王丽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明确领导、部门和专人负责。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县人劳部门作为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会同联席会议成员研究制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拟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抓好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拖欠工资工作;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的执法监察,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专
项检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改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财务制度,推进监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落实督办责任,确保清欠进度。

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督促监管企业制定清欠工作计划,落实经营者解决历史拖欠和预防新的拖欠的责任,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和防止新拖欠纳入业绩考核办法,对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经营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步伐。

县总工会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摸底调查工作。

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督促、帮助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产生新欠。

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土地的收储和出让政策。

对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企业,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政府收储计划,及时组织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严格执行建设领域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公安局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对不认真执
行国家有关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依法进行公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构。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不予评为A级企业。

3、加强督查、平稳推进。

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

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既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要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平稳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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