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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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
由于多种原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易受侵害,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积极探索与构建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不但有利于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培养合格的优秀人才,而且对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劳动权益遭侵害,维权困难实习单位没有提供适当的实习条件和待遇,劳动时间长、加班现象非常普遍,同时加班工资缺乏保障,顶岗实习企业与学生签约比例较低。

而且,按现行法律规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处理,也难以向单位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在维权途径上困难重重。

1.2 人身权益受损害,救济障碍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但对权益受损的职校实习生来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途径等方面却有很多障碍。

如江苏省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学生陈某,由学校安排到常州某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

陈某在焊接化工容器间操作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为了协商赔偿事宜,陈某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2顶岗实习学生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
2.1 实习学生身份界定的缺陷法律适用是以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基础,解决实习学生的身份问题是有效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重要前提。

对于实习学生的身份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劳动者说。

观点认为,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不管是否与实习单位签订实
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与实习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这一点看,实习学生就是实习单位的员工。

二是学生说。

观点认为实习学生尚未毕业,与学校之间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个环节,所以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该属于学生。

三是折中说。

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实习学生身份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界定。

正是由于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界定的不明确,造成其维权困难的不利局面。

2.2 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缺失有关法律法规定性不明确是顶岗实习学生经常遭遇侵权的关键原因。

现行法律没有把学生实习纳入劳动者范畴,实践中,如果学生实习出现劳务纠纷,而这种劳务纠纷,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附则中,把实习生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把这一内容取消了。

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也无法按照工伤处理。

2.3 校企实习过程管理的缺位一是顶岗实习管理不到位。

一些学校对顶岗实习重视不够,疏于管理与教育,教学目标缺失,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影响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顶岗实习与企业对接不上,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针对实习学生的相关岗位培训计划,有的企业根本就把学生当成低成本的劳动工具,要求长时间顶岗加班却无报酬或仅有微薄补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2.4 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缺乏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实习学生一般不了解自己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到底有哪些,使得一部分实习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同时,由于就业压力,使得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而不敢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另外,实习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也是其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3有效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建议与对策
3.1 法律层面的保障
3.1.1 从现有法律规定寻找救济的路径学生实习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学生实习期间各种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出台详细、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目前实习生自我保护最有效和可行的办法,是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该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仍适用于合同法。

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应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当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对受害学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学校应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的是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

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侵权责任人追偿。

3.1.2 从长远发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①明确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

虽然其身份不同于企业内的普通劳动者,但仍可借鉴境外职业法律的规定,将职校实习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

德国劳动局有专门的条例来保障实习学生的各种权益,我国在立法时,不妨借鉴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②合理确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允许企业对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五类人员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无锡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应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按不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由企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实习学生。

青岛市也出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权益保护办法》,根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实习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③将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纳入工伤保
险。

为避免加重实习单位的经济负担,可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或者通过修改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学生纳入适用范围。

德国《事故保险法》即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或学徒都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

法国《劳动法典》也作了类似规定,应予借鉴。

3.2 实习责任分担的屏障
3.2.1 建立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要强制性地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同时学校与顶岗实习企业事先要约定如何分担责任,使学校、企业、学生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厦门的做法值得借鉴。

厦门将为中职学校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每个学生可享受每年最高50万元的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如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这种探索不仅为中职生实习权益构筑一道保障网,也为校企合作铺平了道路。

3.2.2 完善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实习协议机制学校应该有针对地制订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

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很重要,如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

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地处理相关争议。

3.3 学生权益的多层保护
3.3.1 学校加强顶岗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在重视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的同时,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纳入课程体
系,制定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3.2 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除了审核实习生所在学校的资质、实习生年龄、实习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外,还应对实习企业的资格条件及使用实习学生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违反实习协议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剥夺其使用实习学生资格。

3.3.3 学生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实习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若实习期间出现意外或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还应该学会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有证据意识,保留证据,以备日后之用;遇到权益被侵犯,自己无法解决,可以向家长、学校和其他同学求助解决,或寻求国家及社会的救济。

4结语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校应加强实习过程的管理,企业应增强诚信与守法意识,社会应给予必要的援助,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最根本的是国家应健全法律制度,从而形成对实习学生权益保护的合力,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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