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项目方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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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第二章、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入口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章、对棚改项目进行可行论证、评审等实施方案第五章、履行棚改项目征地拆迁服务实施方案
第六章、拆迁安置办法及配套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章、融资方案
第八章、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
第一章、项目概况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易县纬一路棚改项目合作企业招标
2、项目背景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棚户区改造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棚户区改造建设问题不处理好,拆迁就进行不下去,那么道路、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就将停滞不前。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区整体形象,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经易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了达到改善农村人口居住环境变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因此一定要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

3、项目概况:项目位于行政次中心北侧区域,征收拆迁面积250.8亩(具体以规划、国土部门测绘为准),涉及棚改户约108户,涉及宅基地约48.6亩,(折合安置面积约32416.2平方米),总投资额约17759.77万元。

4、项目内容:易县纬一路棚改项目服务投资,包括棚户区范围内的拆迁收储、居民安置等;招标人选定综合实力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与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1)棚改区居民入户调查工作;(2)对棚改项目进行可行论证、评审等;(3)履行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4)筹集棚改居民安置住房(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建、扩建等);(5)负责棚改片区内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节、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开展棚改区居民入户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公司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新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
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

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整体推进,配套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4)、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5)、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6)、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7)、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

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8)、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

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9)、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

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

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
完成棚改项目房屋征拆任务。

完成棚改项目征拆任务。

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确定作为第一批实施项目。

年内要确保完成第一批项目征拆任务,力争下半年启动第二批项目房屋片拆工作,剩余的改造计划按照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来确定下一批实施项目,做到循序渐进,有序推动。

(二)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项目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
到90平方米。

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

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

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6、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

开发整理后的土
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

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
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
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
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
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
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
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
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
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

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
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

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
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
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

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
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
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

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
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
部产权。

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棚改改造领导小组”和“棚改改造办公室”,建立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
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
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县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

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本辖区的改造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多方结合,综合开发。

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5.整体推进,配套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

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对有商业开发
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

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
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
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第二节、棚改项目绿色节能建设标准
绿色节能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为推进我县绿色建筑科技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绿色建筑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为契机,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建筑舒适性为核心,以节能减排为动力,严格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等环节管理,强化政策法规、技术推广、产业支撑,全方位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绿色低碳生态县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建成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项目,积极培育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十二五”期间,全县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力争2018末,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县绿色建
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到2019末,全县新建建筑按绿色
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达到30%。

三、重点工作
(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坚持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监理、按标准竣工验收,确保每年全县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

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逐步建立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

新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十二五”末,全县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强化规划控制。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装修方式等指标体系,
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2.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等)、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车站、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在新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积极引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创“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和“绿色小区”。

鼓励其它新建项目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县住建局和各乡镇要按照村镇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组织指导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加强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

4.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按照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

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全县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并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具备可再生
能源利用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融资建筑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等应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

切实抓好我县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申报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四)大力发展应用绿色建材
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

发展壮大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园区,广泛提供先进技术和适宜产品,促进绿色建材快速健康发展。

2.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全面推广以工业废渣、粉煤灰、建筑渣土等为原料生产的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复合墙体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环保产品,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

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

3.加强绿色建材市场监管。

一是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二是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按省、市相关要求完成“禁实”、“禁粘”目标任务;全县逐步限制生产粘土墙材制品,分期分批拆除粘土砖窑;大力发展高强、利废、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到2016年末,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政策规定,到2016年末,县城城区和城镇规划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五)积极推广绿色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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