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造成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故。

第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的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执法,保障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生产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保障生产环境卫生和生产操作规范。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供货商管理制度,对供货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并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责任追究和事故调查,保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库存、销售、追溯记录和资料,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正常的保质期监管和库存管理,防止过期产品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问题的召回和处理,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监督管理合力。

第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化妆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评估企业的监管合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化妆品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质量要求,加强对行业的引导和规范。

第二十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加强对行业的清理整顿,净化市场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国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