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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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2倍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九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3倍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四
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第一次检查发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且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较多重要条款,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1倍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抽检时不合格项目为一般项目的,如水分、装量、性状、可见异物等;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1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以毒、麻、精、放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7、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妇女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8、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9、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三、从轻处罚(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个别条款;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四、减轻处罚(5千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已尽法定义务,但仍无法确认销售方属无证企业的,如供货方伪造证件及相关材料,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认真核对仍无法发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
八
十
二
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轻处罚(1倍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1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生产销售劣一从重处罚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药的没收违法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生产销售的药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品和违法所得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药品管理法》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罚则
内容
量化标准
第
七
十
三
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轻处罚(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2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给予处罚(3倍罚款),特殊情况酌定。
三、减轻处罚(2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规定追诉,下同)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5、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部分处罚。
五、其他的(例如:抽检时不合格项目为影响药品有效性项目的,如崩解时限、溶出度、含量、有关物质等)一般按中线(2倍)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二、从轻处罚(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2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1万元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八
十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有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八
十
三
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重处罚(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妇女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7、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8、抽检时不合格项目为影响药品安全性项目的,如无菌、热原、微生物等;9、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第
七
十
七
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重处罚(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提供者明知其为假、劣药品的5、处理后重犯的;6、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5、符合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部分处罚。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给予处罚(4倍罚款),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五
条
本条涉及对零售药店办证的处理。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从重处罚(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所购药品中有假、劣品种的;7、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2倍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九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3倍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四
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第一次检查发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且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较多重要条款,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1倍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抽检时不合格项目为一般项目的,如水分、装量、性状、可见异物等;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1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以毒、麻、精、放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7、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妇女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8、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9、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三、从轻处罚(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个别条款;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四、减轻处罚(5千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已尽法定义务,但仍无法确认销售方属无证企业的,如供货方伪造证件及相关材料,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认真核对仍无法发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二、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
八
十
二
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轻处罚(1倍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1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生产销售劣一从重处罚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药的没收违法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生产销售的药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品和违法所得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药品管理法》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罚则
内容
量化标准
第
七
十
三
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轻处罚(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2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给予处罚(3倍罚款),特殊情况酌定。
三、减轻处罚(2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规定追诉,下同)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5、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部分处罚。
五、其他的(例如:抽检时不合格项目为影响药品有效性项目的,如崩解时限、溶出度、含量、有关物质等)一般按中线(2倍)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二、从轻处罚(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2倍以下罚款):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1万元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八
十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有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罚款)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酌定。
第
八
十
三
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重处罚(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妇女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7、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8、抽检时不合格项目为影响药品安全性项目的,如无菌、热原、微生物等;9、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第
七
十
七
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重处罚(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提供者明知其为假、劣药品的5、处理后重犯的;6、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四、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5、符合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部分处罚。
五、其他的一般按中线给予处罚(4倍罚款),特殊情况酌定。
第
七
十
五
条
本条涉及对零售药店办证的处理。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从重处罚(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处理后重犯的;5、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
一、从重处罚(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处理后重犯的;6、所购药品中有假、劣品种的;7、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大按酌定情节应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