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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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建筑[2006]1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筑[2006]112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逐步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各驻津建管处要认真做好贯彻工作,积极推动劳务队长制度的建立。

二、各劳务企业积极做好劳务队长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长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未经培训的劳务队长自11月1日起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报名,报名地点设在市建交中心二楼劳务队长培训窗口,报名时间截止到11月底。

(报名具体事宜见)三、各总承包企业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要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工程项目逐一进行落实。

11月底所有总包企业的分包工程现场劳务队长均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12月1日起,市、区(县)建委进行全市大检查。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促进劳务企业发展,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引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建筑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作模式,通过向分包单位外包人力资源,能够高效利用各方的专业化优势,加快工程进度,提高项目质量。

然而,由于劳务分包涉及到人员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劳务分包过程2.1. 分包需求确认建筑项目承包方在确定需要劳务分包前,应充分评估工程特点、施工进度、人力需求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分包计划。

分包需求确认主要包括确定分包工种、人员数量、分包期限等。

2.2. 分包单位评估与选择承包方应对潜在的分包单位进行评估,包括企业资质、工作经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并依据评估结果选定合适的分包单位。

2.3. 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规定分包工作的内容、工期、报酬等具体事项。

同时,还应涉及到人员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4. 劳务分包管理在分包过程中,承包方需要对劳务分包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资金支付、进度跟踪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分包工作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及时解决分包过程中的问题。

3.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3.1. 分包单位管理3.1.1. 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承包方应对潜在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能够胜任分包工作。

3.1.2.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在选择分包单位后,承包方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期、报酬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1.3. 分包单位人员管理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管理和培训所分包的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人员安全管理3.2.1. 劳务分包人员的培训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工作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2.2.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提供承包方应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绳等,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2)7、总(分)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将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年月目录一、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二、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三、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四、装饰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附录: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市政府文件津政发[]号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市建交委建筑[]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交委建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市建交委建筑[]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说明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和谐发展,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本规程旨在为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人员在劳务计价、结算等各个环节提供直观和便捷的服务。

二、本规程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及附件。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是生产工人工作小时的劳动报酬。

.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中人工单价, 按同工种技术水平以高、中、低级别的劳动组合综合取定,其工作内容执行现行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有关规定。

.劳动力消耗标准是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本市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

其中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和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参考,也可作为管理部门规范建筑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指导劳务结算的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归纳整理的,以满足使用者采用建筑面积人工单价计价方式时直观便捷地应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2)7、总(分)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前言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务分包作为一种分工合作的模式,已成为建筑工程的常见实践。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顺利进行,本文介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二、定义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将其应承担的一部分工作进行外包,由劳务分包商负责完成。

劳务分包可以涉及施工工艺、人员配备、材料供应等多个方面。

三、分包程序1. 分包策划: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求对劳务分包进行策划。

策划内容包括分包工作范围、分包方案、分包标准和劳务分包商的选择等。

2. 分包洽谈: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应与潜在的劳务分包商进行洽谈,明确分包合作的条件和要求。

洽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报酬方式、施工期限等。

3. 分包合同签订: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详细的分包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范围、工期、报酬、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

四、劳务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劳务分包商在进行劳务分包之前,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注册资本:劳务分包商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人员配备:劳务分包商应有一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3. 施工能力:劳务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分包工作。

五、劳务分包管理的要求1. 工程监管: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监管,确保分包工作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2. 资金支付: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劳务分包商的报酬。

3. 资料管理: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劳务分包的相关资料,用于工程验收和结算。

4. 质量控制: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应对劳务分包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达到工程要求。

六、违约处理如果劳务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包工作,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 给予警告:对于轻微违约行为,建筑工程主体施工企业可以先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者全部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分包商的选定第五条劳务分包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三)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六条劳务分包商的选定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直接发包。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中标公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和内容;(二)劳务分包工程的工期;(三)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四)劳务分包工程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五)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及义务;(六)建设单位的责任及义务;(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价款,不得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津建筑〔2017〕352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津建筑〔2017〕352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津建筑〔2017〕35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确保建筑业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八项制度,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月清月结”等管理制度,接受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规避监管。

四、各施工企业要定期向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劳务用工管理情况。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上报市建委。

五、市建委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定期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

凡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经多次批评拒不改正的,建议区人民政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津建筑〔2013〕48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二)应当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分包劳务作业,不得要求劳务企业垫资、带资承包。

2024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劳务分包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等领域。

下面是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属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劳务保险,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不得随意扣减。

三、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四、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约定内容。

五、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确保劳务人员身体健康。

六、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七、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务分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

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分包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格执法。

九、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劳务分包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天津市建设施工分包管理经验介绍

天津市建设施工分包管理经验介绍
程所 在地 的 区 ( 县 )建 设工 程合 同管 理机 构备 案 。
二是外地企业在市或区 ( 县) 承揽建设工程所 订立的总承包 、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 , 应到市或区 ( 县)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 备案 , 再到市施工 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 目 登记。外 地企业在本市 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 的专业或劳务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 / 2 0 1 3 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试行 ) 、 《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
劳务分包市场管理 的通知 》 ( 建筑[ 2 0 0 4 1 1 0 6 0号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 ( 建筑[ 2 0 0 6 1 1 4 4号 ) ; 《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
平台”的基础上 ,建立 以工程信息记录 、分包合同
备案和工程项 目月报组成三位一体 的 “ 合 同履约动
态监管体系” ,依托网络平台开展合同履约监管 ,
以网络监管为主,执法检查为辅 ,进一步提高监管 效率 ,及时预警 ,将合 同履行的全过程 ,包括从合 同订立 、合 同备案、合 同履约过程 、合同结算、项 目后期评价等阶段和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 ,形成首 尾相连、完整闭合的监管体系。合同履约动态监管 工作作为现有的分包 合同备案和工程变更备案等 工作的延伸 ,同时也极大地提升和丰富了合 同管理 工作 ,成为一种体系化 、制度化 、规范化的监管体 系, 确保相关单位强化合同意识 ,提高合同管理水 平 ,诚信履约。
法》 ( 津建招标[ 2 0 1 3 1 1 0 9 号) 。 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 建立 ,形成 了较完备 的政策框架 ,为建立建设施工 分包管理长效机制提供 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 使分包 管理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GF-2003-021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2)7、总(分)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天津市的建设领域中,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明确了劳务分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为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合同的主体与背景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通常包括发包方(通常是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和劳务分包方(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或组织)。

发包方负责将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备能力和资质的劳务分包方。

在天津市的建设大环境下,各类建设工程如住宅、商业综合体、基础设施等不断涌现,劳务分包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这就要求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严谨规范,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工程概况明确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结构形式等基本信息,让劳务分包方对所承担的工作有清晰的了解。

例如:“本工程为位于天津市____区的____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____栋住宅楼和配套的商业设施。

”2、劳务作业范围详细列出劳务分包方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种、工序、作业区域等。

比如:“劳务分包方负责的作业范围包括主体结构的钢筋绑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筑,以及二次结构的砌筑、抹灰等工作。

”3、工期要求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关键节点的时间要求,确保工程进度的有序推进。

像这样:“工程计划于____年__月__日开工,____年__月__日竣工,其中主体结构封顶的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

”4、质量标准明确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和验收要求,一般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例如:“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确定合同的总价款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价款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其他合理的计价方式。

比如:“本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发包方将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月__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__%。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则总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第四条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劳务分包交易管理第五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承包人~应当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取得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六条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劳务承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供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劳务发包人应当建立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目录。

项目经理部选择劳务承包人时应在本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目录中选择。

第八条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可采取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的综合计价分包模式。

禁止劳务发包人单纯提取管理费的行为。

第十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采购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构成工程实体且直接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钢材、混凝土、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应由劳务发包人采购和管理,主要材料以外的辅助或周转建筑材料可由劳务承包人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施工机械租赁或提供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属于中型以上的施工机械及部分直接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型机械应由劳务发包人租赁或提供~并负责日常管理,小型机具和工具可由劳务承包人提供和管理,施工机械类型的划分参照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第十二条不构成工程实体~但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等施工措施项目~可由劳务承包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范本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本市对分包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天津市分包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分包施工许可证》)。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流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对所辖区域内分包企业的确认工作;(三)确认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颁发《分包施工许可证》;(四)为总包企业提供充足数量和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五)接受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流中心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六)负责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七)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场所,为总、分包企业双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服务,办理合同登记;(八)调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履行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建筑[2004]1060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建筑[2004]1060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企业要严格按施工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根据建设部关于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兼有劳务分包资质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和外地进津施工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分包给其他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

二、本市和外地进津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应在10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劳务分包情况进行一次审查。

对已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原有合同只能延续到今年年底。

三、设有劳务层的本市和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应在2004年底前另行取得劳务企业资质,方可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2005年起,没有取得劳务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四、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分包合同,并在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承包企业到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或通过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网址)进行备案。

总、分包企业应将分包合同副本及必备资料留存现场备查。

五、从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及外地进津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向市施工队伍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劳务分包合同法津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法津规定

一、定义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此条款明确了建筑工程中分包的合法性。

2.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劳务分包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及内容;(2)工程工期;(3)工程质量要求;(4)工程造价;(5)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6)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权益,如平等就业、正当工资、工作时间和休假、工伤保险等。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基本信息;2. 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及内容;3. 工程工期;4. 工程质量要求;5. 工程造价;6. 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7. 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8.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 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

四、注意事项1. 劳务分包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3.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GF-2003-021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2)7、总(分)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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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4-9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

劳务分包交易管理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承包人,应当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取得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六条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劳务承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供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劳务发包人应当建立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目录。

项目经理部选择劳务承包人时应在本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目录中选择。

第八条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可采取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的综合计价分包模式。

禁止劳务发包人单纯提取管理费的行为。

第十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采购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构成工程实体且直接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钢材、混凝土、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应由劳务发包人采购和管理;主要材料以外的辅助或周转建筑材料可由劳务承包人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施工机械租赁或提供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属于中型以上的施工机械及部分直接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型机械应由劳务发包人租赁或提供,并负责日常管理;小型机具和工具可由劳务承包人提供和管理(施工机械类型的划分参照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第十二条不构成工程实体,但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等施工措施项目,可由劳务承包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劳务承包人搭设、拆除施工措施项目的工艺和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得到劳务发包人的认可。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的临建、临水、临电、现场硬化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由劳务发包人提供和管理。

第十四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方可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企业名称及劳务队长姓名、岗位证书编号;
(二)劳务分包工程名称、地点、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劳务工种和劳务人员数量、开竣工日期;
(三)劳务分包款、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要求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
(四)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的采购供给和管理方式;
(五)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支付保证方式及需单独计取的社会保障费及培训费;
(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

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向劳务承包人足额支付劳务分包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

劳务发包人不得与劳务队长个人直接进行支付与结算。

劳务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劳务承包人的劳务分包款。

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劳务发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严禁直接向劳务队长支付劳务分包款,对发包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二)检查劳务承包人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

对劳务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对劳务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人员采取直接支付工资的措施,所支付的工资在劳务分包款中扣除;
(三)对劳务承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人;
(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五)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书报、杂志、电视、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满足劳务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劳务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劳务人员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
(三)劳务作业项目现场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负责承包项目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管理;
(四)负责建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管理日志制度,记录每日施工现场人员和工作内容情况;
(五)负责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施工教育,保持正常的施工秩序;
(六)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档案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进津企业备案通知书、劳务队长岗位证书和劳务人员岗位技能证书;
(二)经过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
(四)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和安全培训记录;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单;
(六)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劳动保护责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劳务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合同是否备案进行审查核验。

发现劳务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筑市场监察部门报告。

劳务分包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劳务承包人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人员权益的维护。

(一)招用劳务人员10日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建立劳务人员工资专用预储账户,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工资卡;
(四)严格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通过工资卡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工资;
(五)督促劳务发包人改善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劳务人员出勤记录每周由劳务队长、班组长和劳务人员本人三方签字确认并上报所属劳务企业备案,并依此作为每月支付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劳务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劳务人员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市建委规定的当年持证上岗要求。

第二十五条劳务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组织劳务队长、主要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培训。

劳务分包纠纷调解
第二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或劳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劳务发包人应当设立劳务关系主任,负责处理劳务纠纷。

第二十八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部门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

涉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纠纷,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调解。

第二十九条所有施工项目现场都要公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则
第三十条劳务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年检或考核的依据:
(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未办理进津备案、无劳务队长岗位证书的承包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主要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措施项目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的;
(三)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拖欠劳务分包款或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的;
(六)其他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劳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年检或考核的依据:
(一)未按规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
(二)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的;
(四)未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施工现场的劳务队长及劳务人员数量和工种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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