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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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
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问题1:某银行浙江嘉兴支行一企业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注册地显示为“上海”,现该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嘉兴”,该嘉兴支行向当地外汇局提出变更申请,但嘉兴当地外汇局却无法进行修改。
答: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变更处理如下:
对于银行用户而言:如果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状态为“待核查”,银行可以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如果状态为“已核查”,银行只能修改非关键要素。
对于外汇局用户而言:如果企业单位情况表状态为“待核查”,则外汇局可以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如果状态为“已核查”,总局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具有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的权限;企业的开户银行所属外汇局只可修改非关键要素。
如果某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中“住所/营业场所”信息不准确,会导致该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有误,进而企业实际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无法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关键要素。
因此,在本例中,银行若需要修改“已核查”状态下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应先向嘉兴支局提出变更申请,嘉兴支局联系上海分局进行变更。
待“住所/营业场所”信息修改正确后,嘉兴支局即可修改该笔单位基本情况的关键要素。
问题2:一笔收汇系统仅提供两栏可申报的性质,如单笔收汇存在三种交易性质,并且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银行该如何申报?
答: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外汇金宏系统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例如: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
该笔款项填写交易编码时,首先根据货物贸易核销项下优先的原则,在第一栏内填写货物贸易项下较大金额(即3000美元)的交易编码;然后根据金额从大的原则,在第二栏内填写服务项下交易编码,相应金额填写余额,即7000美元,但应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质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质。
问题3:邮寄样品收入、邮寄货物货款收入所使用的交易编码为109000(货物贸易-其他收入),客户称此类业务无报关单,在录入申报信息时,“是否核销项下”应如何选择?如果选“是”,核销单编码信息如何填写。
该问题同样也存在境内汇入(保税区、离岸账户)如何申报的问题。
答:企业应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中“是否核销项下”选“否”,
对于国际收支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收汇,银行不得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于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的境内收付汇,企业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外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不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的境内收付汇可无需填写以上凭证。
问题4:核销信息的输入是否有时限,超过一定时限,是否会出现逾期信息,如果出现逾期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有时限要求,详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所有进口付汇核销信息,特别是境内付款信息,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和传送,确保进口付汇电子信息与纸质付汇凭证一致”。
“逾期未申报”是指出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
对于逾期未进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外汇局将比照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5:企业网上申报的贸易收汇数据大多未填写核销单号码,银行是否应把此类信息作为不合格数据;另外,银行在审核企业网上申报信息时发现企业申报信息和核销信息同时报送,但该笔信息没有
经过出口收汇联网核查,银行是否不能审核通过核销信息?如果企业迟迟不进行联网核查,时间一长,申报信息逾期,也无法审核通过。
能否申报信息审核和核销信息的审核分开,这样利于操作。
如不能分开,我行该如何操作?
答:银行在审核核销信息时,核销信息中的选输项可以为空,同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否通过也不影响对申报信息和核销专用信息的审核。
对于本问题,核销信息中核销单号码为选输项,即使核销单号码为空,也不影响核销信息的审核通过。
但是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必须有核销单号码,且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问题6:企业反映5月18日以后发生的核销业务,除在外汇金宏系统补录核销信息外,以前的出口核报系统是否还使用,是否还需补录相关信息?请明确外汇局从外汇金宏系统下载出口核销数据后,企业还需怎样操作。
答:外汇局的外汇金宏系统和出口核报系统是两个系统,前者是企业和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有关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系统,后者通过电子手段从前者提取与进出口核销有关的信息以备进出口核销之用。
对于2009年5月18日以后(含)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应在外汇金宏系统中处理,外汇金宏系统中数据会导给出口核报/进口核销系统,外汇金宏系统中已采集的数据应无需在出口核报/进口核销系统补录。
外汇局的出口核报系统仍继续使用。
企业除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数据外,仍需要按照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业务。
问题7:2009年5月21日,企业在预收货款申报时不能提供纸质核销单,核销单是未来报关后提供的,但是我们只要在银行版涉外收入申报信息录入时选择了需要核销,核销专用联就自动生成了。
这就意味着没有纸质核销单据却生成了电子核销专用联。
因此,我们在月末查询核销专用联数时,由于预收货款没有纸质单据却生成了电子单据,所以银行版统计数比实际的纸质单据多,导致系统数与纸质单据数不符。
后续企业能否提供核销单未知,有可能系统中一直存在未录入的核销专用联,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是否算差错呢?
答:不算差错。
银行应区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核销单的差别。
两者差别是:核销专用联是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完成后,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其出具的(何时出具核销专用联请详见本期疑难问题解答中对问题5的解答),体现的是出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
出口核销单则是外汇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的,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的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出口单位待实际出口并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后,银行为企业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
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纸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银行或企业无需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录入或接口导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本问题也可参见《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3的解答。
问题8:外汇金宏系统上线后,转让信用证的国际收支申报及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应如何操作?
答:转让信用证的国际收支申报及核销操作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如第一受益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第二受益人划拨的,应由第一受益人全额申报为出口项下的收汇。
然后银行根据转让信用证的相关约定将款项从第一受益人账户划转到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第二受益人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一受益人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收汇注销。
(二)如银行将款项分别直接划入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账户的,应由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进行申报,均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项下。
第一受益人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收汇注销。
问题9:对于贸易项下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情况,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要办理核销。
请问在外汇金宏系统上线后具体应如何操作?例如,需不需要在外汇金宏系统中进行基础信息和核销信息的录入?向客户提供何种单据办理核销?
答:对于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
专用信息申报,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并按照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有关流程进行操作。
问题10:部分企业反映在外汇金宏系统企业版初次登陆成功后修改了密码,但后来登陆又恢复使用初始密码才能登陆。
答:导致该现象发生的原因是企业修改密码后未点击保存,请银行提示企业在修改密码后注意保存。
内部抄送:抄送:王副局长、经常司、信息中心、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