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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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公平原则自古就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其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立法的重要宗旨和精神,贯穿于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被人们称作民法“活的灵魂”。
然而,通俗意义上的“公平”与法学理论上的“公平”概念应当有所区分。我认为,
民法中的公平应该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其次,民事主
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应当合理、平衡;再次,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平等;最后,当民事主体法益收到侵害时所受到法律的保护力度应平等。公平原则作为平衡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工具,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其次在权衡当事人间利益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法律、民事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应该包括条件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
平两方面。条件公平即指民事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公平,不因其身份、地位的
高低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待遇,即“法律上无特殊人”的说法。过程公平指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公平,所依照的法定程序设定公平。结果公平则指在处理民事
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最终指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公平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应该是公平的,这应当体现在相同的行为导致相同的后果,相同的行为承担相同的责任的方面。公平原则中
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和结果的公平的保障和基础,过程公平是实现结果公平的重要步骤,结果公平则是我们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追求。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还应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主要指民事主体所使用的法律相同、经历的程序相同。实质上的公平则不仅仅拘泥于民事主体对法律的单纯机械适用,而是结合情、理,使法的价值实现更加符合普遍大众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注重立法的本意和宗旨,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公平
原则形式上公平的实现固然重要,它保证了法律的严格实施,但同时,随着社会价值观念
的不断变化,法律更应该是一种复合社会大多数人价值取向的评判标准。美国批判法学派代表人物昂格尔说过:“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官方法律与老百姓的正义感之间的差距也就愈大,从而,在老百姓的眼中,法律就会渐渐失去自身的可理解性和合法性。”所以,只有一部“服众”的法才是“众服”,因此现代法律就对实质上公平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公平原则的体现还应表现在实现个体公平和社会整体公平两方面。法律对个体公平的
保障使得人人得以生活在一种“安定、和谐”的环境中,以排除利益失衡所带来的纠纷,但实现个体公平还不足以达到法律的最终价值追求,实现整个社会的整体公平才是最终目的。然而因为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差异性,由于所受的教育和成长经历不同,很难达到一个全社会公认的公平。并且,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达到社会的整体公平,例如前日北京空姐走私被判获刑十一年的案件,相比于社会反响巨大的远华重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被判无期徒刑,就显得有失公平。孔子云“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可见法律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对一个国家的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诚如徐国栋先生所言:“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须用得着‘公平’二字。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的最低道德底线,我认为要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只有将法律中的公平还原、回归到道德层面,使“公民”树立于每个公民心中,形成自律意识,立法、执法、守法的三者公平并驾齐驱,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公平原则的最终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