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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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一、BOT模式
1、BOT的定义: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


政府和社会投资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社会投资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
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社会投资机构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社会投资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社会投资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BOT的实施步骤:
(1)确定项目
a.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b. 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C.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选择社会投资机构
社会投资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一种是招标方式。

协商方式确定项目公司速度较快,但是由于BOT项目涉及谈判的条件较多,以协商方式确定社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竞争,往往会造
成成本提高的结果。

(3)项目建设过程
a.社会投资机构设立项目公司
b.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设计;
c.融资;
d.确定承建单位并组织建设;
e.交付使用。

(4)运营
运营可由项目公司自行运营,也可由项目公司委托专业的公司代
为运营。

(5)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项目公司将建筑及设备移交给政府。

移交过程中,政府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检查,如发现与协议规定不符的现象,
应要求项目公司予以修复或更换。

3、BOT的优点:
(1)可利用社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
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社会投资机构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
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
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

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社会投资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
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
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5)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
市场上进行,政府一般以招标方式选定商业信誉、资金实力、项目管
理能力占优的社会投资机构作为BOT项目实施主体。

社会投资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运营期间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6)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政府一般和社会投资机构达成
有关BOT项目的书面协议。

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
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
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对的BOT项目的立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4、BOT的缺点
(1)BOT项目往往投资数额巨大,并且依据项目协议,融资工作由
项目公司负责。

除少部分资金属于投资机构自有资金外,绝大部分投资来自于银行贷款。

由于融资行为的自主性,导致政府对其行为监管
难度很大,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能力较低。

(2)BO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OT项目中,政府虽然可
以在BOT协议中规定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但是,投资方往往出于其利益考虑,经常在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出现为节约
成本而对主体工程肢解分包、偷工减料、人员机械投入不足、进度缓
慢等问题。

二、BT模式
1、BT的定义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形,英文为:Build-Transfer ,即:“建设—转让”。

BT模式与BOT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省去了中间的运
营环节。

政府通过谈判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基础
设施。

待建设完成后即用回购方式赎回。

赎回时除正常的建设成本及
利润外,还会考虑补偿社会投资机构一定的资金成本。

通俗地说,BT 投资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
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社会投资机构的合理收益。

2、BT 的优缺点
BT 模式作为BOT模式的变形,具有BOT模式的一切优缺点。

同时,由于BT模式没有了运营环节,项目公司没有了靠高效运营收回
投资的压力,往往更会加剧其在项目建设阶段靠降低项目施工质量,
相关设备以劣充好等行为的出现,以便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BT 模式在签订协议时,往往要考虑投资机构的资金成本,该项费用
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如此会造成政府投资的增加。

三、TOT模式
1、TOT的定义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

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
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
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2、TOT模式的优势: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OT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
(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

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

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
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

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
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

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

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

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
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
止步。

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
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

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
益主体。

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
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
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
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

(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

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
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
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

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
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

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

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
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

其运作实质是“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
经营主体两者。

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

所有者暂时让
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
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
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
担。

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
营收益。

3、实施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

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 耗费资金多, 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多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
等情况。

首先, 在目前TOT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 要做好试点工作, 并及时总结经验, 从小到大, 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

其次, 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 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 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2)注意转让基础设施价格问题。

a. 由于项目经营者接受的是已建
基础设施, 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 而由政府承担这些风险。

因此, 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 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

b. 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 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

而由于项目经营者承担风险较低, 花费费用少, 因此, 项目产品价格应按相关标准合理制订, 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加强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经营者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
营权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 会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 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项目经营者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

因此, 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

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融资顾问及时沟通, 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

为防止项目管理者
竭泽而渔, 在移交回政府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 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

在过渡期内, 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 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 以利于政府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

此外, 还应鼓励项目经营者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5)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

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 但作为一种利用社会资本的新形式, 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
环境的保证。

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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