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巢湖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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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巢湖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环境
保护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3
•【字号】巢政[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巢湖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
通告
(巢政〔2008〕40号)
我市市区第一、第二水厂的取水口均在巢湖西坝口水域,保障着市区居民的生活用水。

为保护我市市区饮用水源水体的水质,有效地整治污染源,清除污染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停放在巢湖西坝口水域的船只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即巢湖市第二水厂取水口周围1000米水域)内停放的所有船只,必须于2008年11月10日前自行驶离至指定位置;
二、对逾期拒不驶离的船只,建设、海事、环保、市容、渔政、水务等部门将联合依法予以强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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