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霞、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其他其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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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霞、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其他其他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1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玉李淑群黄雷
【审理法官】顾玉李淑群黄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海霞;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当事人】廖海霞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当事人-个人】廖海霞
【当事人-公司】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林燕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林燕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金国林燕
【代理律所】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廖海霞
【被告】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本院观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全面提升我国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目的,主要针对完成医学院校教育后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而建立的制度,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的方式管理。【权责关键词】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撤销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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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19日,四川医科大学在校学生廖海霞与中心医院签订了一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廖海霞于2015年7月1日从四川医科大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而后到中心医院报到,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7月31日,廖海霞以“社会人”的送培方式与中心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廖海霞提交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2月2日作出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您于2019年12月13日反映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失职渎职行为举报,反映中心医院在2018年7月录用规培生过程中,科教部未向人事部门核实2018届规培生请假情况即认可该届规培生结业考核出勤得分,导致最后个别规培生的考核得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辞退错误留佣人、重新作出用人决定、重新聘回信访人于原岗位等。市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2月2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中心医院的攀中心医〔2011〕26号《关于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待遇(一)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3、取得执业资格并独立执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按取得执业资格前待遇执行,从独立执业当月起,由所在科室按超时劳务分配规定,同工同酬,发给其超时劳务费,医院发放的各项奖励全额享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
略,以全面提升我国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目的,主要针对完成医学院校教育后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而建立的制度,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的方式管理。本案中,廖海霞与中心医院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廖海霞大学尚未毕业,该协议只是表明廖海霞愿意被派遣到中心医院,而中心医院也同意接受廖海霞,其中并未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2015年7月,廖海霞完成大学学业,到中心医院报到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中心医院主张违约金。因廖海霞作为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招收类对象条件,于同年7月31日以“社会人”身份与中心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作为培训基地,中心医院自2015年8月1日起为廖海霞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并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培政策,依约向廖海霞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7月,培训结束,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约定,双方培训关系自动解除。故,期间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了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关系。中心医院的攀中心医〔2011〕26号《关于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取得执业资格并独立执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作出了相关规定,廖海霞以此主张双方间在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即与中心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廖海霞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廖海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廖海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14: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四川省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就业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中心医院)如实向乙方(廖海霞)介绍本单位及招聘岗位情况,乙方如实向甲方介绍自身情况,双方在充分了解、双向选择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二、乙方到甲方报到后,甲乙双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十、其他约定内容(备注)如下:1.毕业时,必须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2.参加国家住院医师规培化培训(放射肿瘤科基地)。3.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4.如双方任一方违约,需付违约金伍仟元整。甲方招聘意见:同意经办人:肖正蓉(单位盖章)乙方应聘意见:同意签字:廖海霞身份证号码:51xxx06××××”;该就业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2015年7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该培训协议约定:“甲方: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乙方:学员姓名廖海霞……参加培训时间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为进一步提升医师队伍整体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对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三、乙方的权利:1、参加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甲方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2、对甲方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3、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管理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培训结束考核优秀者,在重新择业时予以优先推荐。……五、培训时间:按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最长培训时间不得超过3年。培训结束后,乙方与甲方自动解除培训关系。六、工资及社会保险:乙方在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工资政策,享受与学历相应的工资待遇,超时劳务费及绩效考核奖励按照《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关于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攀中心医〔2011〕26号)规定执行,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并各自按规定足额交纳其社会保险费。……”该培训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培训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廖海霞在中心医院肿瘤科从事住院医师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12049.21元;中心医院按约向廖海霞支付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期,廖海霞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