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业单位关于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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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申请
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的号召,规范医院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现提出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申请。
一、申请理由
(一)文件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第二条第(三)项要求“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明确特定部门承担法治工作,并根据医院规模和工作量配备适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十四)项要求“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合肥市2018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工作需要
由于此前法律顾问办公室未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尚未建立,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不明确,很多工作的处理不能制度化、规范化,包括:建章立制、合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医疗纠纷外其他诉讼应对以及其他非诉事宜应对等。
二、科室组织
1.办公室属于一级科室,设主任,配备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
人员,暂定一人。以后按工作需要相应增加人员,初期可与工作关联比较紧密的科室(如医患办)联合办公。
2.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职务),首先应当具备担任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的资质,包括通过司法考试(现在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2014年以前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附件于后。
3.办公室主任有履行工作职责相应的权限。
三、工作职责
1.参与医院重大事项决策。
2.参与医院制度建设。
3.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核。
4.负责医院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自查日常管理,开展案件评析,梳理法律风险点,组织制订预防及处理措施。
5.参与医院重大突发事件、涉法纠纷等处置。
6.制订年度法治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协调医院涉法涉诉案件和仲裁。
8.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应列席医院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制度等内容的会议,为会议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9.接受医院其他科室工作业务上的咨询并提供总咨询意见。
10.院长交办的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四、工作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要求单位“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建议参考以往外聘法律顾问费用标准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经费。
特此申请。
附: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