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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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态势下,大部分企业在拓展市场渠道和扩大产品销售方面都使出了混身解数,促销形式层出不穷。其中,达标销售折扣就是鼓励经销商扩大产品销售量的常用方法之一。
所谓的达标销售折扣,就是在经销商达到事先确定的销售量后,供货商给予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优惠。目前的价格折扣优惠主要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在平时供货时,按商定的出厂价或批发价结算货款,当经销商的累积进货量达到一定数额时,供应商给予经销商按累积进货额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即价格折扣,其进货量越大,得到的价格折扣也就越多。另一种是供货商给予经销商的价格就是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经销商所得的利润直接由商品销量计算的销售返点形成,其进货量越大,得到的销售返点也就越多。
这一抓住销售源头上开展的促销方法,其拓展市场扩大销售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有不少企业却由于缺少对税收方面的重视,忽略了对销售折扣的正确处理,从而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发生,造成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
如某地板公司,在周边省市分别建立了经销商销售渠道,地板公司与经销商平时按协商价格结算货款,并在购销合同中规定,经销商月累计进货量达到1000平方米时,地板公司给予经销商1000平方米地板累计总进价5%的优惠奖励;经销商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2000平方米时,地板公司则按经销商年累计总进价增加3%的优惠奖励。在内部核算处理上,该地板公司在经销商每次进货时分别按售价预提了5%或8%的提留,冲减了当期的销售收入,以便日后支付该笔费用。
一年后,当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一问题,经核查该公司的相关购销合同和商事凭证以及财务核算过程以后,对照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定这些支出系返利性质,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该地板公司追补增值税35.7万元,所得税57.51万元,罚款50%计46.6万元的处罚。
从上述公司促销的客观情况分析,其本意确实比较明显,主要是为了鼓励经销商扩大销售,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了达到标的后将给予的优惠。但其从销售合同直至财务核算方面却又没有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处理,以至使企业蒙受了139.8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且还给企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按照现行的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如果按照购销合同属于销售折扣类型的情况,企业应该在开具同一份销售发票的时候,同时列明货物销售折扣金额,并且可以在销售收入中进行核算;如果按照购销合同属于销售费用类型的情况,则应该由受益者开具合法的商事凭证,财务应该在销售费用中进行核算;如果按照购销合同属于销售奖励类型的情况,则不能在费用中列支。
针对税收的相关政策规定,假设该公司在销售合同中规定如下:经销商月累计进货量达到1000平方米标的时,地板公司给予经销商1000平方米地板累计总进价5%的销售折扣优惠;经销商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2000平方米时,地板公司则按经销商年累计总进价增加3%的销售折扣优惠。在购销操作中,经销商前一个月进货达到1000平方米时,则在次月供货时按约定给予5%的销售折扣,以此顺延;当第十一个月时,确定能够达到年进货量12000平方米时,则按累计进货额的折扣在第十二个月时补足销售折扣额。在财务处理方面,首先要按照税收规定,在购销发票上同时列明销售折扣金额,这样就可以同时在销售收入中进行核算了。
从表观上看,这样的处理和先期的促销效果并没有本质变化,但其结果就大相庭径了。由于后者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进行的操作,其经销商得到了价格折扣优惠,供货商的实际销售成本也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能够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了。
简介:零售行业的销售优惠税务筹划方式: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
企业管理者在如何处理财税问题?零售行业的销售优惠税务筹划方式可以分为两种: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账款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