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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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7.22
•【字号】鄂环办[2011]180号
•【施行日期】2011.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
题的通知
(鄂环办[2011]1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1]90号)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2011年湖北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专办〔2011〕1号)的要求,各地应在2011年7月底前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再生铅)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排放情况。

现就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的认识
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是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国务院九部门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

全面公开铅蓄电池企业的基本信息、
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有力督促各地对铅蓄电池企业的全面排查整治,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二、全面公开排查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
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应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公开企业的相关信息。

2011年以来各地排查出的所有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和回收(再生铅)企业,包括2010年以及2011年上半年关闭(自行关闭、被取缔关闭、已经下达关闭决定的)企业、停产(自行停产、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正常生产以及在建(含停建)企业的相关信息均应公布。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应在所属网站公开本辖区企业名单,公开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重点介绍辖区内的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我省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将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省环保厅网站将设置专门网页公开全省企业名单,并链接各地公开名单的网页。

三、做好公开名单后的后续整治工作
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监管。

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或自行关闭的,应督促企业做好后续环境整治工作,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自行停产或被责令停产整治的,要严格对照整治要求,制定验收规程和标准并严格执行,未经验收的停产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治理的,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仍在正常生产的企业,要联合当地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加强对铅烟、铅尘收集、治理设施的监管,加强对含铅废水处理设施的检查,督促企业开展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在建企业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

停产的铅蓄电池企业恢复生产前应报我厅批准。

武汉市、襄阳市、咸宁市和黄冈市等重点地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认真分析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后对社会的影响,制定应对发生异常情况的应急预
案,坚决防止在公开企业名单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

请各地按照附件《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表》格式,于2011年7月24日前将拟公开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盖章后的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报送我厅。

对未能在7月底前公开名单、公开内容不全或公开数量与实际不符的,我厅将通报批评。

联系人:王峻黄冬生
电话:(027)87167435、87652665(传真)
邮箱:*****************
附件:1.环保部《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1]90号)(略)
2.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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