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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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上市条件
第一节公司规模要求
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年度经营收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年度净利润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公司治理要求
1. 具备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
2.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具备独立财务审计机构。

第三章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
2. 公司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时间表及时披露。

第二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
1.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要业务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信息;
2. 公司应公开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公司监管和执法
第一节监管机构
1. 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监管;
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第二节违规处罚
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违规公司可能面临罚款、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等处罚。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
第一节信息公开
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节投资者救济
1. 投资者遭受损失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投诉申请索赔;
2.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一节解释和适用
本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节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全部作废。

以上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由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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