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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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调整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原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地区,应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拟定过渡方案,于2006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并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订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规范市级统筹运作,完善市、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在2006年 6月底前全市实行统一费率和费基。

要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个别计发工作不规范的地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进
行清理和规范。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附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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