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危险物品实施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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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危险物品实施方案细则
民爆危险物品实施方案细则
一、总则
为了安全合理地管理民爆危险物品,防止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从事民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
三、生产管理
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民爆危险物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完备的生产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明。
2. 生产过程必须按照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品质。
3. 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的民爆危险物品进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有品名、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单位、贮存条件、防丢标志等信息。
4. 紧急处理措施应制定,如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味、异样、事故隐患等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
5. 生产单位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自产的民爆危险物品进行全过程管理,必须建立消费者名单登记,做好追溯。
四、运输管理
1. 运输民爆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办理相应运输许可和运输证件,并运用专业人员和专用车辆进行作业。
2. 民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素应该保证包装材质稳定、密封性好且附带安全标识。
3. 所有单位运送民爆危险物品时必须做好交通安全检查,确保车辆、驾驶员等满足运输要求。
4. 运输民爆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车辆单向行驶,安装前后左右及上部照明装置,中央保险杠必备红色白色反光片。
5. 运输民爆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运输公司应交通警察介入、恰当处理,以保护周围市民和民爆物品本身的安全。
五、储存管理
1. 具备储存危险品的条件和地方的单位进行储存的时,应先进行安全环境检测并通过合格认证后才能储存。
2. 储存民爆危险物品的设施及构造本身应安全可靠,与其他用途的房屋必须严格分开,设置专用出入通道。
3. 储存棚内棚外应设置消防器材,棚内内墙、地面及顶部应按可燃物处理,棚外必须水泥地面,主干道周边应至少设置护栏。
4. 储存民爆危险物品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不同的类别,分别分配储存空间,必须对储存内容分类标记,严禁混用。
5. 储存民爆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法
律法规。
六、销售管理
1. 销售民爆危险物品应当根据销售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销售,必
须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呈现,对产品的品质,质量以及安全要做到实名
登记,并核查购买人的身份证信息。
2. 对于零售商而言,销售民爆危险物品必须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且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宣传,严禁在超市、商场等密集人员区域
销售宣传。
3. 非专业人员不得购买危险民爆物品,限制储存,严禁轻信他
人租让,借助使用。
4. 销售民爆危险物品时必须确认购买人的身份证号,并对购买
人进行身份核查。
七、使用管理
1. 使用民爆危险物品前必须首先审核民爆危险物品的许可证,
核实品质、规格与标记等信息,同时审核使用单位合适条件符合要求,并对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2. 出现礼炮、爆竹等民爆物品,必须在远离公众活动区域的地
方进行使用,严禁在密集人员区域使用。
3. 民爆危险物品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间、场所、条件等要求,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期限之内进行,并经批准、备案使用。
4. 民爆危险物品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民爆安全
规定,必须有专业指导或由专业人员操作。
八、监管管理
1. 所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管理,确保民爆危险物品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出现事故和影响社会生产和安全
的事故。
2.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就国家强制标准、市场准
入等标准进行监管,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3. 对于民爆危险物品的监管要做到明确责任,严格监管技术档案,建立重要节点报告制度。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执法合作,以共同推进全球安全事业,
并与国际安全组织会员加强联系交流,及时掌握国际安全动向,预
防恐怖袭击等危险因素。
九、结论
本实施方案细则是本市监管及管理民爆危险物品的指导性文件,对防范民爆危险物品的事故发生,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
产的安全保障提供了依据。
本文件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
致之处,请以最新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