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黄岩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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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黄岩岛之争
江西城市学院杨兆鹏(2012-6-12)
摘要:2012 年 5 月 10 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中沙群岛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被及时赶到的中国海监船制止,双方随后发生了对峙,由此引发的南海争议问题愈演愈烈。
此次对峙事件中,面对菲律宾的无理挑衅,中方加大对菲律宾就黄岩岛问题进行外交斡旋的力度,坚持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当前事态。
关键字:黄岩岛;菲律宾;中菲外交;领土主权
一、黄岩岛的价值
1、黄岩岛海域资源丰富。
同南沙群岛一样,黄岩岛海域不仅是重要的海上通道,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水产资源十分丰富。
这里盛产经济价值较高的金枪鱼、红鱼、章鱼、梅花参及各种贝类产品,特别是珊瑚种类繁多、经济价值高。
2、黄岩岛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个礁盘面积巨大,达到 150平方公里,超过了南沙任何一个单独的礁盘,为南沙美济礁面积的3倍,可以说中沙黄岩岛是”少而精“的岛礁。
黄岩岛整个礁盘浅水区(水深1米左右)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
礁盘口门宽大,经过疏浚深挖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
由于有一圈完整的环礁阻挡,礁盘外风浪无法进入泻湖,一直是渔船的避风良港。
3、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菲美海军武器试验场。
如果说西沙扼守南中国海的西门、监控越南的话,那么黄岩岛就扼守南中国海的东门、监控菲律宾。
二、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菲方的一系列错误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中菲正常的外交关系,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
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是通过“先占”取得了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
所谓“先占”,是指一国有意取得无主地的行为。
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
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则由两项基本因素确定:其一,宣示主权,即占领国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将该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建立管辖,即占领国在该地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三、我国对黄岩岛领土主权的法理依据。
1、黄岩岛的历史归属
黄岩岛最早被中国人发现,其附近海域也是中国海南渔民的传统渔场。
早在1279年,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进行“四海测验”时在南海的测量点就是黄岩岛,这证明至少在元朝时期中国就已经发现了黄岩岛。
1935年1月,中华民国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将黄岩岛列入中国版图。
1947年底,中华民国内政部正式编制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将黄岩岛(时称“民主礁”)划在“九段线”内。
该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历史性界线,中华民国对线内的岛、礁、滩、沙洲拥有主权。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的《我国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将黄岩岛定为标准名称。
200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大的渔政巡航船——中国渔政311船开抵西沙群岛,担负起在中国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护渔护航的任务,并宣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而国际法对于领土取得有四大要素——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最早连续不断的行政管理,因此从历史和法律角度而言,黄岩岛都属于中国。
2、中国一直对黄岩岛进行长期开发和利用
黄岩岛海域是我国渔民的传统捕鱼场所。
自古以来,我国渔船就经常赴黄岩岛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中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海洋局等多次对黄岩岛及附近水域进行科学考察。
3、条约依据
菲领土组成和范围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的,其中无一涉及黄岩岛,无一将黄岩岛纳入菲领土范围。
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明确规定了菲领土界限西限以东经118度为界,黄岩岛在此范围之外。
1935年菲宪法、1947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52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1961年6月17日菲关于领海基线第3046号法令和1968年菲关于领海基线的修正令等都先后重申了三个条约的法律效力,再次明文确定了菲领土范围,菲领海基点和基线均未包括黄岩岛。
1981年、1984年菲出版的地图也都将黄岩岛标绘在菲领土界限之外。
4、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规定
就地理位置而言,黄岩岛位于北纬15°07’,东经117°51’,是我国中沙
群岛的组成部分。
该岛屿距离中沙环礁约160海里,距离广州600海里,而离菲律宾苏比克湾约126海里。
黄岩岛以东是幽深的马尼拉海沟,这里正是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
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主要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但这些条约没有一项将黄岩岛纳入菲律宾领土。
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都明确规定了菲领土位于东经118°以东,而黄岩岛位于该界限以西。
1967年、1981年和1984年,菲律宾出版的地图都将黄岩岛标绘在了菲领土之外。
1990年2月5日,菲律宾驻德国大使比安弗吉尼曾明确表示:“据菲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的数据,黄岩岛不在菲领土主权范围以内。
”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四、菲对黄岩岛权利主张于法无据
从官方发表的观点看,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按“主权继承”的说法,菲律宾政府认为美国曾实际控制黄岩岛,理由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驻菲苏比克湾的美国军队曾将黄岩岛辟为靶场。
1992年,美国从菲撤军后,菲律宾政府自然可以从美国手中“继承”对黄岩岛的权利。
然而,作为“被继承方”的美国从未将黄岩岛列入其占领之菲律宾的范围。
菲律宾领土是由美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来确定的,其中无一将黄岩岛纳入菲的领土范围。
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都明确规定菲领土界限的西线以东经118度为界,而黄岩岛在此范围之外。
美国与菲律宾1947年签订的一般关系条约及1952年签订的美菲军事同盟条约再次明确了菲领土范围,也不包含黄岩岛在内。
这些事实充分说明,美国无论作为前控制国还是后来的驻军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将黄岩岛纳入其所控制的菲律宾领土范围。
至于美国曾擅自将我国黄岩岛辟为靶场的行为,应属于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非法行为。
按照“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美国不能从非法侵犯中国领土主权行为中获得任何权利,自然菲律宾也不能从中继承所谓的“权利”了。
按“地理邻接”的说法,菲律宾政府认为黄岩岛位于距离菲吕宋岛125海里处,而距离中国大陆远达1000海里,因此该岛理应归属菲律宾。
所谓“地理邻接”原则,不是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确定领土主权的国际
法原则,而是一种颇具争议的划界观点。
不少著名国际法学者对该原则实际运用表示置疑。
菲律宾将这种存在着很大争议的观点作为其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依据,在法律上显得十分牵强。
按“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说法,菲律宾政府认为黄岩岛位于其设立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因此菲对黄岩岛的权利主张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这种“在专属经济区内”说法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推论。
按一般国际法规则,领陆(包括岛屿在内)是国家领土的基本组成部分,领水及领空则依附于领陆而存在,至于其他海域更要基于领陆的基点来确定。
因此,就岛屿和专属经济区的两者关系而言,不是以专属经济区范围来确定岛屿的归属,恰恰相反,应该是以岛屿的归属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中国的黄岩岛与菲律宾群岛在划分彼此间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确定各自海域的领陆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一项极其重要的海洋法法典,该公约为沿海国确定各类海域范围提供了标准和准则,但其明确规定要以沿海国领陆及岛屿之基点间形成的基线作为确定这些海域范围的“起算线”,换言之,在该公约下仍然秉承着“以陆定海”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因此,菲律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支持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该公约原则及规则的曲解和滥用。
五、外交协商乃正确之道
面对黄岩岛纷争,菲律宾一方面怪招频出,或不断派舰船前来袭扰,或游说于国际社会,或组织民众示威游行,甚至叫嚣欲对中国实施制裁,试图以强硬手段逼迫中国作出让步;另一方面,菲又单方提出将争议提交“国际法庭”进行裁决,试图将黄岩岛纷争“国际化”,笔者认为这些做法都无益于争端的解决。
对中国施压非但不能解决问题,相反会激化彼此间的矛盾,一旦“擦枪走火”更会引发军事冲突。
单方提交国际司法解决则缺乏国际法上的依据。
任何国际司法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争端当事各方的“自愿”,其无权管辖仅凭争端当事国单方意愿而提交的任何争端。
更何况中国政府在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已按公约规定向联合国提交了声明,明确表示凡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等重大争议问题都不接受导致有拘束力的国际裁判。
对于由南海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中国政府一贯坚持按照2002年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唯有采取这种最直接、最灵活、最能体现争端各方意志的外交方式,
才能确保中菲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化解在黄岩岛问题上的矛盾,并确保双方利益在自主的状态下得到最充分和最好的维护。
六、中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中国人民有着五千年辉煌灿烂的文明史,中国人民热爱和平,中国政府对外一贯立场是和平相处五项原则,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为捍卫国土完整前赴后继保家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