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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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
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
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
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024年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灭火器材的管理,提高井下灭火装备的使用效能,确保井下矿山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和井下作业单位的井下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应以保证器材完好性和灵敏性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完备的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合格井下灭火器材,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灭火需求;(3)建立健全井下灭火器材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井下灭火器材的配备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井下作业单位应根据井下作业条件、作业工艺和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井下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井下灭火器材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箱、灭火器站、消防水带等。
第七条灭火器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灭火器在井下作业场所的灭火特点、灭火材料、灭火距离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八条井下灭火器材的数量应保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与井下作业场所的面积、设备数量、人员数量等因素相适应。
第九条井下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灭火需求,且要做好井下灭火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每年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失效的灭火器材及时更换。
第三章井下灭火器材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制定井下灭火器材的保养和维修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井下灭火器材的保养工作应包括定期检查、清洁、维护和试验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井下灭火器材的检查登记制度,记录每次的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保证井下灭火器材的正常工作状态,发现有损坏、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井下灭火器材的维修台账,按照规定定期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维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定期试验,确保其使用效能。
第四章井下灭火器材的标识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井下灭火器材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明井下作业单位名称、灭火器材的类型和数量、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井下灭火器材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第十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保证井下灭火器材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并进行定期备份。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对井下灭火器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执法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井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井下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井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井下作业单位提供相关的井下灭火器材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对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不执行、不配备、不保养、不标识、不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等违反规定的,井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井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井下作业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井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