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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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0
•【字号】苏府[2006]45号
•【施行日期】2006.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苏府[2006]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
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
(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
(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拟上市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实施收购、兼并、合并等资产重组行为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加大各种资源向拟上市企业集聚的力度。
优先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对科技型拟上市企业申报的符合“十一五”科技规划的市级项目予以支持和倾斜。
六、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并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本市注册的,视同拟上市企业直接上市,可享受本《意见》2-4条的财政补贴。
七、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拟上市企业以划
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市区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
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八、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30万元。
九、对五年内未能获准上市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收回补贴。
十、本《意见》补贴、奖励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市可参照执行。
十一、根据本《意见》精神,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