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惠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惠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军胜李岩赵晓涵
【审理法官】赵军胜李岩赵晓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惠文;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惠文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惠文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李嘉欣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李嘉欣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芸霞王帅李嘉欣
【代理律所】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邓惠文
【本院观点】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其上诉,邓惠文自愿撤回其一审起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第三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其上诉,邓惠文自愿撤回其一审起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邓惠文撤回起诉;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行初112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25:51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惠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行终7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某某。
负责人鞠卫,局长。
出庭负责人郑湘梅,该局党组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军军,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惠文。
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欣,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宋寨村
法定代表人宋智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其与被上诉人邓惠文及原审第三人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行初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邓惠文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其上诉,邓惠文自愿撤回其一审起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邓惠文撤回起诉;
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行初112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李岩
审判员赵晓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月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