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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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
的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
(宁林发[1994]127号)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
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
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
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
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
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
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
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
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
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
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每只羊每月收取0.1-0.2元;大家畜每月收取0.5-1.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放牧地段确定)。
4、为了加强对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摄影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每人每次收取管理费1元;登山旅游每人每次收费二元。
进入自然保护区动、植物标本室参观学习人员,每人每次收费O.5元,查阅动、植物标本的每份收费2元。
5、林地安置补助费征收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被征、占用林地上的其它地面附着物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收取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费用时,须持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交由收费部门(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内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监督、检查。
四、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